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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载安装Flash播放器湖北日报讯 20日,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了刑法修正案(八)草案,草案中的一些新变化引人关注。
这次审议的草案单独列明了食品安全监管渎职犯罪,修改了食品安全犯罪的刑罚条件,强化了刑法对食品安全这一重大民生问题的保护。
草案增加条款规定:“负有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或者滥用职权,导致发生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草案同时强调:“徇私舞弊犯前款罪的,从重处罚。”
为保障食品安全,刑法修正案(八)草案还对两条规定做了修改。
刑法修正案(八)草案将这一规定中的“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品”改为“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这位负责人表示,这样的修改是为了与2009年通过的食品安全法衔接。
草案同时在该条内容的第二档刑罚中增加了一个适用条件,即除了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外,增加了“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以相关刑罚。
“醉驾”即“拘役”
此次审议的刑法修正草案对“危险驾驶犯罪”条款进行了再次修改,进一步加大了对醉驾、飙车等危险驾驶行为的惩罚力度。
根据最新的修改,醉酒驾驶机动车,不管情节是否恶劣、是否造成后果,都将按照“危险驾驶”定罪,处以拘役,并处罚金。
同时,二审草案稿规定,如果有醉驾、飙车等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将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此前出台的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醉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十五日以下拘留和暂扣三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机动车驾驶证,并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一年内有醉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行为,被处罚两次以上的,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五年内不得驾驶营运机动车。
死缓减刑后的执行刑期提高
75岁犯罪不能都“免死”
此次审议的刑法修正草案明确死缓犯罪分子可以“限制减刑”,并提高了减刑后的实际执行刑期。
此前的草案规定,对被判处死缓的累犯以及因故意杀人等八种犯罪被判处死缓的犯罪分子,人民法院根据情况可以决定不得减刑,但在实际服刑18年到20年后可以假释。
提交本次常委会会议审议的草案二审稿将原来对部分罪行严重的死缓犯罪分子“不得再减刑”修改为“限制减刑”,并规定:这部分罪犯死刑缓期执行期满后减为无期徒刑的,减刑以后实际执行的刑期不得少于25年;减为25年有期徒刑的,减刑以后实际执行的刑期不得少于20年。同时,相应恢复刑法中原有的对这部分人不得假释的规定。
这次审议的刑法修正草案增加了已满75岁的老人不适用死刑的限制条件,以适应实践中各种复杂情况。
此前的草案规定,审判时已满75周岁的人不适用死刑。在今年8月人大常委会对草案的初次审议中,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75岁免死”的条款,可能会对人们起到负面的导向作用,为今后的司法实践留下后患,因此建议立法必须考虑实际情况。
经研究,草案二审稿将相关条款修改为:审判的时候已满75周岁的人,不适用死刑,但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死亡的除外。
“黑老大”刑罚提高
这次审议的草案加重了对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处罚,提高了刑期。
草案规定: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没收财产;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其他参加者,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可以并处罚金。
此前的草案规定,组织、领导和积极参加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其他参加者,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如实供述罪行可减轻处罚
这次审议的草案规定,犯罪嫌疑人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此前的草案一审稿中明确,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自首情节,但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有的常委会委员、部门和地方提出,为进一步体现坦白从宽的刑事政策,还应增加可以减轻处罚的规定。草案二审稿据此作了相应修改。
明确“扒窃”行为入罪
这次审议的刑法修正草案对刑法关于盗窃罪的规定作了修改,对扒窃犯罪行为做了明确规定。明确“盗窃公私财务,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将被依法惩处。
现行的刑法规定:盗窃公私财务,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栏图文均据新华社20日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