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责受追究,抓住了目前干部选任中的薄弱环节,针对性、可操作性非常强
文/《瞭望》新闻周刊记者董瑞丰
对干部选拔任用的监管,已进入操作细化层面。
近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发布《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责任追究办法(试行)》《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有关事项报告办法(试行)》《地方党委常委会向全委会报告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并接受民主评议办法(试行)》《市县党委书记履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职责离任检查办法(试行)》。接连四个“办法”,共同构成了事前报告、事后评议、离任检查、违规失责追究的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监督体系。
此前虽有党内法规已对干部选任监管作出若干原则规定,但操作细则缺乏。观察人士指出,选人用人仍出现许多不尽如人意的现象,一个很重要的原因就在于缺失了具体的、明细的、操作性强的监管制度,尤其是责任追究制度。
采访中,《瞭望》新闻周刊记者了解到,上述法规性文件的出台,正是弥补这一缺漏,为匡正选人用人风气,提高组织部门选人用人的公信度,提供了更严密的制度保障。通过探索和健全相关制度,加强干部选任的全过程监督,也是当前干部人事制度改革规划的重点内容。
源头“纠偏”
提高选人用人公信度,是党的十七大和十七届四中全会对加强党建提出的重要任务。健全干部选拔任用监督机制,正是在这一思路延续下,对相应制度建设的推进。
回溯近年来公开处理的官员“落马”案件,一些干部提拔不久就出现问题,多年带腐在岗、边腐边提的现象也不为少见,由此引发人们质疑:为什么管不住腐败问题?
国家行政学院科研部主任许耀桐认为,首当其冲是选人用人方面存在严重问题。一年落马这么多高级干部,应在源头上有所交代,制定更为严格和完善的干部选任制度,来加大治腐力度。
从近年公布的案例来看,干部选拔任用的过程本身,成为买官卖官的滋生地,也是腐败的重灾区。
“用人机制不健全,监督机制不到位,腐败问题得不到很有力的抑制。在这个时候加大对用人制度方面的规定,是从源头上抑制腐败问题,非常重要。”中央党校政法部教授林喆说。
此前,有党建专家评论指出,“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全过程监督”执行不到位,选人用人风气不正,出现所谓官场“潜规则”。依照潜规则,干部有德无德不重要,干好干不好也不重要,关键是要无原则地“紧贴”上级领导,领导也可以通过钻选任程序的空子,甚至架空程序,用“官帽子”予以回报。这种潜规则的盛行,使得干部选拔任用成为事故频发的地带。
组织部门的调查显示,领导干部指定提拔人选,跑官要官、买官卖官,任人唯亲、封官许愿,是选人用人上不正之风的三种最突出表现。
此次中央出台的文件,界定了39种责任追究情形,全面涵盖了当前干部选任中的显著问题。许耀桐将之概括为三“唯”四“不”。
三“唯”指任人唯亲,只重用亲戚、亲信,搞裙带关系,搞小圈子;任人唯利,别人送钱送礼,就见钱眼开、见利忘义,甚至公然买官卖官;任人唯上,只要上头有交代,就不讲原则,不严加考察,甚至明知有问题也不吭声。
“比如石家庄团市委原副书记王亚丽,档案‘一身是假’却一路升迁,她的履历里写着13岁参加工作成为部队某大型医院药剂师,造假已经离谱了,当地的组工干部难道看不出来?就是因为上面有人交代,所以睁一只眼闭一只眼。”许耀桐说。
四“不”则是不搞民主,不讲规则,诚信不高,监管不力。
许耀桐从上述四个文件的出台分析,中央有关部门在工作思路上将更加注重源头治理、责任治理和细节治理:
源头治理。目标直指跟选人用人相关的组工部门,以及党委、纪委,在追究责任时就找这些部门的有关领导和人员。
责任治理。别的不抓,就抓责任,强调责任制、问责制,谁出了问题,“板子”就打谁,而且打得清清楚楚。
细节治理。比如中央在2002年就颁布了《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明确规定“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责任追究制度”,但究竟如何追究,没有给出具体回答;近日出台的《责任追究办法》,则专门制定了操作细则,务使一个好理念不会沦为一句空话。
强化可操作性
“试行办法言简意赅、通俗易懂、规定到位、方法具体。”许耀桐认为,上述四个文件具有针对性和操作性,“拿《责任追究办法》来说,至少法规条文本身非常细致,改变了以往在选人用人上实施责任追究方面模糊不清、不知从何下手的尴尬局面。”
许耀桐说,以往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存在责任主体界定不清、责任情形划分不明、违规失责难以追究等突出问题,《责任追究办法》最大的亮点是为此提供了实际有效的法规依据。
首先,关于“对谁追究”的问题。《责任追究办法》划分了5类责任主体:党委(党组)主要领导或者有关领导、组织人事部门主要领导和有关人员、干部考察组负责人和有关人员、纪检监察机关有关领导和人员、有关领导干部和人员。针对每一类对象,分别规定了应当追究责任的主要情形,共计30多种。
其次,关于“谁来追究”的问题。《责任追究办法》作了明确规定。一是党委(党组);二是纪检监察机关;三是组织人事部门。此外还具体规定了责任追究的提起主体和提起机制。
再次,关于“如何追究”的问题。《责任追究办法》主要规定了组织处理、纪律处分和法律处置等3种追究方式。
“征求了多方意见,反复修改而成。”许耀桐说,历时10个月的意见征求中,各方都强调一要加大责任追究的力度,建立具体的追究办法;二要将纪律处分与组织处理结合起来,具有更全面的覆盖性和可操作性。
此外,许耀桐介绍,近年来开展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检查和查处违规用人问题时发现,由于缺少具体的操作性办法,不少地方对应报告的事项不报告,导致提拔干部把关不严、突击提拔调整干部等问题时有发生,影响了选人用人质量。为此,《有关事项报告办法》规定了两类报告事项:一类是应当书面报告上一级组织人事部门批复同意方可进行的5种事项,如机构变动或者主要领导成员已经明确即将离任时确因工作需要提拔、调整干部等;另一类是作出决定前应当征求上一级组织人事部门意见的7种事项,如提拔任用领导干部的秘书等身边工作人员、被问责领导干部影响期满重新任用等。这个《办法》通过明确报告事项,完善审核程序,进一步将关口前移,把好选人用人关。
《“一报告两评议”办法》中实行的“一报告两评议”,是指地方党委常委会每年向全委会报告工作时,要专题报告年度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情况,并在一定范围内接受对本级党委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和新选拔任用领导干部的民主评议。这个《办法》主要对“一报告两评议”的内容、方式方法、结果运用等作出了具体规定,以期通过规范和全面推行“一报告两评议”工作,强化监督,提高选人用人公信度。
《离任检查办法》的基本要求是,对因提拔使用、平级交流、到龄退休等原因即将离任的市县党委书记履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职责的情况进行检查。实行这项制度,看似亡羊补牢,实则防患于未然。这项制度的核心是,把市县党委书记履行选人用人职责情况与自身的进退流转挂起钩来,以倒逼机制促使他们慎始慎终,正确行使用人权。
“这三个办法是不可或缺的,它们与《责任追究办法》相得益彰、相互促进。”许耀桐说,例如,把有关事项报告做到了,可能发生的违规事情就会得以避免;把“一报告两评议”的工作做好了,得到大家的认可,选人用人公信度就提高了;把离任检查落实了,就不会留下死角和盲点。四项制度配套衔接,形成了紧密衔接的监督链条。
加大监督执行力度
近年来关于干部选任的规则制度不可谓不多,但在少数地方形同虚设。尤其一些“问题官员”复出现象频发,对官员问责甚至在一些地方异化成为对官员的保护——先避一下风头,再“曲线调任”。这些现象引起舆论担忧。
林喆认为,以往责任追究存在两大缺陷:一是没有一追到底,对负连带责任干部不问责,对监督缺位也不问责,导致有些地方出现“前腐后继”;二是被追责的官员几个月后即告复出,使得一些官员不怕被问责,也没有学会吸取教训,真心改过。
根源仍在选人用人的公开透明度不高。“说民主推荐,组织部门下来给一人发一张表,画勾之后再收走,既不现场唱票,也不公示结果,大家不知道这个人到底得了多少票,给一把手自己做主留下很多余地。”林喆说,在这种情况下,带病提拔者不易被发现,甚至有的人明明口碑不好,但照样可以得到提拔。
许耀桐指出,不是说四个“办法”出台以后就能乐观其成,毫无隐忧了,再好的制度不执行,也会流于形式,“要在加强监督上下功夫”。
他建议,内部应进一步理顺监督体系,加强监督力量,比如强化纪委的独立性,以期对党委选人用人形成科学、有力的监督制约。
外部加强舆论监督的力量。比如群众举报或新闻媒体反映的线索清楚、内容具体的违反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规定的问题,《责任追究办法》已经规定主要由组织人事部门进行调查处理,也可会同纪检监察机关进行调查处理。“如果媒体包括网络上有根有据地披露腐败案件,指出选人用人方面存在的问题,完全可以形成强大的舆论压力,促使相关部门提起调查处理。”
林喆说,还要健全干部选拔任用科学化管理的长效机制,延伸干部选拔、任用、管理、问责链条,让干部选拔任用的隐性权力显性化,显性权力规范化,以民主促进公正,以公开提高公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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