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今天(30日)公布的《关于专利、商标等授权确权类知识产权行政案件审理分工的规定》,是贯彻落实《人民法院第三个五年改革纲要》的需要,也是人民法院朝着探索建立综合性的知识产权审判庭所迈出的重要一步。”最高人民法院司改办负责人今天在接受本报记者采访时说。
以往模式存弊端
依据我国现行知识产权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专利、商标、集成电路布图设计和植物新品种等4种知识产权是需要国家行政主管机关审查授权的知识产权类型。该负责人介绍说,在这几类授权和维持程序中,当事人不服有关行政复审机构的决定或裁定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案件,就是规定所涉及的授权确权类知识产权行政案件。
记者了解到,2000年专利法和2001年商标法的修改,取消了专利复审委员会和商标评审委员会的行政终局决定制度,将涉及发明和实用新型、外观设计3类专利以及商标的授权确权案件的终局裁决权交给法院。
为了应对急剧增加的案件压力,2002年,最高人民法院作出《关于专利法、商标法修改后专利、商标相关案件分工问题的批复》确定,对于人民法院受理的涉及专利权或者注册商标专用权的民事诉讼,当事人就同一专利或者商标不服专利复审委员会的无效宣告请求复审决定或者商标评审委员会的裁定而提起诉讼的行政案件,由知识产权审判庭审理;不服专利复审委员会或者商标评审委员会的复审决定或者裁定的其他行政案件,由行政审判庭审理。
“由此形成了由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五庭、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三庭、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三庭和相应法院行政审判庭同时审理专利商标授权确权行政案件的格局。”该负责人分析说。
在这一格局下,当事人之间是否另有民事争议成为决定案件在民事审判庭和行政审判庭审理分工的依据。司法实践中,有关法院反映这种立案标准可操作性不强,且在一定程度上产生了司法标准不统一的问题。
审判体制改革所趋
2008年6月5日,国务院颁布的《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纲要》明确提出,要“研究设置统一受理知识产权民事、行政和刑事案件的专门知识产权法庭”。
尽快研究并统一专利和商标授权确权案件的审理分工,明确专利和商标授权确权案件统一由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和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审判庭审理,在2009年6月之前对此问题予以解决是最高人民法院完善知识产权审判体制,优化审判资源配置,简化救济程序的一项重要措施。
此项工作由最高人民法院司改办牵头,政治部、知识产权庭、行政庭等部门共同完成。为此,成立了由司改办和各参加单位人员组成的课题组。在调查研究的基础上,课题组起草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专利、商标等授权确权类知识产权行政案件审理分工的报告》。(本报记者 袁定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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