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知识产权合同案件(2件)
44、李恩复诉邯郸制药有限公司、第三人河北省中医院技术合同纠纷上诉案(最高人民法院(2008)民三终字第4号民事判决)(本案涉及胃药“摩罗丹”技术成果转让中的有关纠纷,最高法院明确了在合同已经约定了技术转让费用而未就其他后续费用作出约定时受让人无继续付费义务。)
45、王志荣诉湖南大学出版社出版合同纠纷上诉案(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08)湘高法民三终字第31号民事判决)(本案涉及原告主动向被告投稿,被告在六个月后通知原告稿件不予采用,被告是否应给予原告经济补偿的问题。)
二、知识产权行政案件(5件)
(一)专利商标授权确权案件(4件)
46、科万商标投资有限公司诉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第三人佛山市顺德区信达染整机械有限公司外观设计专利无效纠纷申请再审系列案(最高人民法院(2008)行提字第4、5、6、7、8号行政判决)(本案涉及“染色机(J-N)”五项外观设计专利权,最高法院明确了被宣告无效的专利不应当再作为判断是否重复授权的对比文件。)
47、如皋市爱吉科纺织机械有限公司诉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第三人王玉山实用新型专利无效纠纷提审案(最高人民法院(2007)行提字第3号行政裁定)(本案涉及“清洁器吸棉管废棉截留装置”实用新型专利权,最高法院明确了企业标准备案并不构成专利法意义上的公开和法院不能对专利确权行政案件行使司法变更权的问题。)
48、常州诚联电源制造有限公司诉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第三人常州市创联电源有限公司商标行政纠纷申请再审案(最高人民法院(2006)行监字第118-1号驳回再审申请通知)(本案涉及“诚联及图形”争议商标,最高法院明确了商标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中“其他不正当手段”的适用情形。)
49、日本国株式会社双叶社诉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第三人上海恩嘉经贸发展公司或广州市诚益眼镜有限公司商标行政纠纷申请再审系列案(最高人民法院(2007)民三监字第25-1、26-1、27-1、28-1、29-1、30-1、31-1、32-1、33-1号驳回再审通知)(本案涉及双叶社以享有在先著作权等理由申请撤销两第三人各自受让的在不同商品类别上的“蜡笔小新”文字或者图形商标的问题,最高法院明确了商标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的五年请求撤销期的起算时间点问题。)
(二)一般知识产权行政案件(1件)
50、林坤明诉福建省知识产权局、第三人福建海源自动化机械股份有限公司、第三人福建海源建材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专利侵权行政处理纠纷上诉案(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2008)闽行终字第20号行政判决)(本案涉及被告作出的《“盲孔型多孔砌块自动压机“专利侵权纠纷处理决定书》的合法性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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