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月4日,国务院常务会议讨论并原则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修订草案》。这次修改的主要内容包括:保障义务教育经费;实施素质教育;经费投入向农村学校和城市薄弱学校倾斜,促进学校均衡发展;减少教科书种类,提高教科书质量,防止利用教科书非法牟利等等。会议决定,修订草案经进一步修改后,由国务院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
如果修订草案最终得以通过并践行,将普惠中国1.3亿中小学生,以及他们的老师。但从以往的实践效果上看,没有对违法行为的强有力问责,就不会有法律的真正施行。因此,此次修订义务教育法,除了在保障教育投入、均衡教育资源、促进素质教育的目的性方向性问题上做出明确规定外,我们更寄希望于它在违法问责上做出切实有效的程序性规定,使这部事关国家基本前途命运的法律先“硬”起来。
2005年初我国公布《2003年全国教育经费执行情况统计公告》,全国共有17个省市区的教育经费投入比例有不同程度的下降,但是不见问责。日前公布的《2004年全国教育经费执行情况统计公告》又显示,国家财政性教育经费占国内生产总值的比例仅为2.79%,全国共有19个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教育经费占财政支出比例比上年有不同程度的下降。早在上世纪90年代,国务院制定的《中国教育改革和发展纲要》中就明确提出,到上世纪末将教育经费在GDP中的比例提高到4%,而联合国的建议则是要达到6%以上,可时至今日,我们不仅没有实现这个目标,反而离这个目标越来越远。
教育公平必须成为实现社会公平的“最伟大的工具”,这是举世公认的大原则。在欧洲一些高福利国家,在基础教育阶段(包括小学、初中、高中)基本上全部依靠公共资源;即使在美国、日本、韩国等基础教育市场化程度较高的国家,公共资源所占的比例也达到75%以上。而即使是后者,也并不意味着25%的教育费用必须由国民平均负担,而是指一些中产阶级以上的有钱人士自由选择了各式各样的私立学校,客观上减轻了公共财政的教育负担。而那些中产以下阶层人士的孩子,基本上从小学到大学都可以享受到近乎免费的教育(包括生活费用)。而我国目前对基础教育的预算拨款在基础教育的总投入中仅占57.9%,余下的部分要由民众自己承担。更有甚者,从小学、中学到大学,普遍实行的“重点学校”制度和由此导致的高额择校费制度,使教育资源在很大程度上成为利益集团的牟利工具,不仅不能成为实现社会公平的“远水”,反而成为炙烤和加剧社会不平等的“近火”。
我国教育投入的严重不足,根本问题不在“穷国办大教育”,而在于财政的公共性严重不足。我国《教育法》第54条规定,“国家财政性教育经费支出占国民生产总值的比例应当随着国民经济的发展和财政收入的增长逐步提高”,“全国各级财政支出总额中教育经费所占比例应当随着国民经济的发展逐步提高”。第71条规定:“违反国家有关规定,不按照预算核拨教育经费的,由同级人民政府限期核拨;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但是,类似的行政责任、法律责任,我们却从未见有人担当。
有鉴于此,比一切动人的目标、远景、方向、原则更激动人心、更能促进教育进步的,是用强有力的问责手段,促进法律一点一滴地落实。在现有的“大政府,高税收,小社会”环境下,要求各级政府在义务教育和医疗保障等问题上切实担当责任并不过分。对于完不成义务教育投入任务的,我们不妨从两个方面进行问责:一是对相关政府部门及其下属机构实行集体问责;二是对相关的政府官员进行个人问责,包括行政问责和法律问责。由此促进权力政府向责任政府、政府财政向公共财政的转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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