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值医用耗材集中采购工作规范/试行(征求意见稿)

2012年09月29日09:51 | 中国发展门户网 www.chinagate.cn | 给编辑写信 字号:T|T
关键词: 集中采购 医用耗材 合同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 专家库 工作机构 分类目录 不正当利益 履行合同义务 卫生行政部门

卫办规财函〔2012〕857号

各有关单位:

按照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要求,为规范各地高值医用耗材集中采购工作,我们研究起草了《高值医用耗材集中采购工作规范(试行)》(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请于2012年10月15日前将意见以传真或电子邮件形式反馈我们。

传真:010-68792157

电子信箱:wangwf@moh.gov.cn

附件:《高值医用耗材集中采购工作规范(试行)》(征求意见稿)

卫生部办公厅

2012年9月21日

高值医用耗材集中采购工作规范(试行)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高值医用耗材集中采购工作,明确当事人的行为规范,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制订本规范。

第二条本规范所指高值医用耗材是指直接作用于人体、对安全性有严格要求、临床使用量大、价格相对较高、社会反映强烈的医用耗材。参考目录详见附表。

第三条县级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有企业(含国有控股企业)等举办的有资质的非营利性医疗机构采购高值医用耗材,必须全部参加集中采购。

第四条实行以政府为主导、以省(区、市)为单位的网上高值医用耗材集中采购(以下简称集中采购)工作。医疗机构和医用耗材生产经营企业必须通过各省(区、市)建立的集中采购工作平台开展采购,实行统一组织、统一平台和统一监管。研究探索部分省(区、市)联合开展集中采购的方式。

第五条集中采购工作应当遵循公开透明、公平竞争、公正廉洁和科学诚信原则,保证医用耗材生产经营企业平等参与,禁止任何形式的地方保护。

第六条集中采购周期原则上为两年一次。开展产品增补工作期限不得超过一年。

第七条依照本规范需要进行集中采购的高值医用耗材,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不实行集中采购:

(一)因战争、自然灾害等,需进行紧急采购的;

(二)发生重大疫情、重大事故等,需进行紧急采购的;

(三)卫生部和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章 集中采购机构

第八条各省(区、市)人民政府不再新设集中采购机构,沿用现有药品集中采购工作领导机构、管理机构、工作机构和监督机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开展工作。

第九条集中采购领导机构负责制订本省(区、市)集中采购工作的实施意见和监督管理办法,研究集中采购工作的重大问题,协调并督促各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集中采购相关工作。

第十条集中采购管理机构主要职责是制订计划和规则、组织管理、监督检查。

(一)按照领导机构的要求,根据各省(区、市)医疗需求情况,制订年度集中采购计划、采购产品类别和工作方案。未列入当次采购周期集中采购计划的高值医用耗材,各地(市)报集中采购管理机构备案后,可以自行组织采购;

(二)组织、协调、推动本省(区、市)集中采购工作;

(三)组建并管理本省(区、市)集中采购专家库;

(四)指导、管理并监督集中采购工作机构按照规定程序,公开、公平、公正地开展集中采购工作;

(五)审核集中采购工作机构报送的集中采购文件及集中采购结果等;

(六)组织对医疗机构和医用耗材生产经营企业的履约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七)调查、处理相关投诉和举报;

(八)向集中采购领导机构负责并报告工作;

(九)承办集中采购领导机构交办的其他事项。

1   2   3   4   5   下一页  


返回顶部文章来源: 中国发展门户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