卫生部《医疗机构从业人员行为规范》发布会实录

2012年07月18日16:55 | 中国发展门户网 www.chinagate.cn | 给编辑写信 字号:T|T
关键词: 行为规范 患者满意度 人文医学 构建和谐医患关系 临床路径 卫生部 诊疗行为 医疗责任 平均住院日

香港健康卫视: 《行为规范》在医疗机构的从业人员中的执行情况如何监测和评估?《行为规范》第四章第21条规定“不过度医疗”,它主要包括了哪些方面?是否过度医疗如何界定?由谁来界定?

赵明钢:医疗机构从业人员执行《行为规范》的情况如何进行客观、公正、科学的评估?规范中已经明确行政部门要亲自抓,纪检监察要负责督导检查,同时要求各个科室对本科室人员遵守从业规范情况进行定期考核和评估。除此之外很重要的一点是服务接受方的评价。大家可能注意到内地医疗机构都有意见箱或者行风建议箱,我们会进行患者满意度调查,既有行政机构组织的,也有医疗机构组织的,也有我们委托的第三方进行的患者满意度调查。患者满意度调查是有效的评估方式和手段,评估结果是并重的,都会对我们的工作给很好的提示,以利于工作更好地改进和提高。

关于过度医疗的问题。确实对“过度医疗”的定义是很复杂的,因为它涉及到多个方面。一个疾病治疗的合理与否和过度是相对的两个概念,在不同的情况下甚至会发生转换。举个例子,比如说一个心梗患者,如果说根据他的病情,既可以选择放支架进行介入治疗,也可以进行开胸手术进行搭桥。如果按照目前的物价水平,可能放三个以上支架的话在费用上比搭一根桥要贵一点。我们能否说放支架一定是“过度”了呢?还要具体情况具体分析,必须要总体衡量。比如说开胸手术和介入治疗,患者住院时间是不同的。患者进行介入治疗的平均住院日一般会比开胸搭桥的时间短。患者的感受也会不同,如果放支架,几乎没有什么痛苦,开胸手术首先疼痛就很痛苦,所以对是否过度医疗一定要具体情况具体分析。

现在医生真的是很难,他一方面要有专业知识,另一方面要有很好的人文关怀,要有很好的职业道德,同时要能够很好的做性价比,还要考虑患者的感受度。在此我特别希望广大患者对医疗机构、对医生能够更好地理解,大家加强沟通,这样医患关系才能和谐。

当然我们坚决反对为了自己的不正当利益给患者做一些不必要的检查和治疗,这是明确的过度治疗,这也是行政部门不允许的,也是法律法规不允许的,我们会对这种现象严加管理。如果说违反党纪国法,按照党纪国法处罚,违反技术操作规程就按照技术操作规程处罚。

中国妇女报: 关于第56条对确实违规的人员,卫生部是否有考虑能够使他们得到有效的处理?

李林康:谢谢这位记者朋友,说明你认真学习了我们的《行为规范》。对违反《行为规范》人员如何处理,行为规范中确实没有具体规定,这一定程度上可能影响到行为规范的执行力。因为这是受卫生部的立法权限所限,根据国家法律规定“行业主管部门没有对所属行业的从业人员设置处分或者处罚的立法权限”,也就是说卫生部没有权限在其文件中就医疗机构从业人员违反什么规定应该给予什么处分或者处罚作出具体规定。鉴于这种情况,我们在起草制定《行为规范》过程中也考虑到《行为规范》中的许多条文都是对有关医疗卫生的法律法规、规章制度中的规定的整合和细化,在有关法律法规中对规范这些规定的行为都已经有了具体的如何处罚、处分的规定。如果有违反这些规定的行为,可以依据相应的法律法规进行处罚。同时考虑到,目前医疗机构的从业人员大部分都是实行聘任制,医疗机构对其有一定的处分权限,可能医疗机构对其从业人员违反规范的事实,掌握的也会更加全面、准确,因此《行为规范》第56条规定医疗机构从业人员违反规范的由所在单位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处分。另一方面《行为规范》也原则性地援引了相关法律法规、党纪条规,对违反《规范》的从业人员给予相应的处分,以维护《行为规范》的严肃性,保证有效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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