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放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管理办法》全文

2012年05月02日15:16 | 中国发展门户网 www.chinagate.cn | 给编辑写信 字号:T|T
关键词: 卫生部卫生监督中心 个人剂量 技术服务 技术评审 诊疗 doc 印发 放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管理办法 放射防护 卫生行政部门

第四章 审核和批准

第十九条 卫生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技术评审专家组技术评审报告之日起20日内,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

对符合条件的,应当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

对不符合条件的,应当作出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并说明理由。

第二十条 申请单位凭受理通知书、申请单位介绍信和领取人身份证件领取资质证书。

第五章 变更与延续

第二十一条 放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名称、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机构地址(路名、路牌)发生改变的,可以向原发证机关提出变更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 放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变更申请表(附件6);

(二)公安或工商部门出具的变更情况证明材料,或者单位主管(上级)部门出具的任命决定等证明文件(复印件);

(三)放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证书原件。

放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变更其他核准项目的,需重新申请资质审定。

第二十二条 放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证书有效期为4年,在有效期届满30日前的3个月内向原发证机关提出延续申请。延续申请需提交下列材料:

(一)放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延续申请表(附件7);

(二)法人资格证明材料(复印件);

(三)放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证书原件;

(四)取得放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证书4年以来开展放射卫生技术服务工作的总结报告;

(五)质量管理手册和程序文件目录;

(六)专业技术人员情况一览表;

(七)相关仪器设备清单;

(八)计量认证合格证书(复印件)。

第二十三条 卫生行政部门受理变更、延续申请后,应当在20日内进行审查。对符合条件的,作出准予变更、延续的决定,换发的放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证书沿用原证号。

第二十四条 遗失放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证书的,应当向原发证机关提出补发申请,并提供登载遗失声明的省级以上报刊。补发的放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证书沿用原证号,批准日期为准予补发日期,在该日期后打印“补发”字样,有效期限不变。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五条 开展个人剂量监测工作的技术服务机构,应当向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报送监测结果。

第二十六条 放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可以跨地域开展相应工作,但应当向服务单位所在地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备案,并接受其监督检查。跨地域开展个人剂量监测服务的,监测结果报服务单位所在地省级卫生行政部门。

第二十七条 放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证书(附件8)不得涂改、出租、出借、倒卖或者以其他任何形式非法转让。

第二十八条 放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在年度内未开展技术服务工作的,年检不予通过。

第二十九条 放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处理。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条 放射诊疗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放射防护评价资质(甲级、乙级)中包含放射卫生防护检测项目和(或)个人剂量监测项目的,不必再单独申请放射卫生防护检测资质和(或)个人剂量监测资质。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由卫生部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1.放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仪器设备条件

2.放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审定申请表(样式)

3.技术评审要求

4.技术评审项目和判定标准

5.整改意见通知书(样式)

6.放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变更申请表

7.放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延续申请表

8.放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证书(样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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