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保险机构参与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经办服务的意见

2012年05月02日15:10 | 中国发展门户网 www.chinagate.cn | 给编辑写信 字号:T|T
关键词: 保险机构 新农 建立健全内控制度 统筹区域 门诊患者 医疗行为 补充医疗保险 定点医疗机构 卫生体制改革 医药费用

卫农卫发〔2012〕2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各保监局、各保险公司,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意见》(中发〔2009〕6号)提出的在确保基金安全和有效监管的前提下,积极提倡以政府购买医疗保障服务的方式,探索委托具有资质的商业保险机构经办各类医疗保障管理服务的有关要求,深入推进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加快建设适应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的基本医疗保障管理运行机制,促进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以下简称新农合)制度平稳高效运行,现就商业保险机构受政府委托参与新农合经办服务提出以下指导意见:

一、充分认识商业保险机构参与新农合经办服务的重要意义

商业保险机构参与新农合经办服务是保险业服务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和医疗保障体系建设的重要方式和途径;是引入竞争机制,改革政府公共服务提供方式、创新社会事业管理的有益探索。有利于强化新农合经办服务意识,改进经办服务质量,提升经办服务水平;有利于提高商业保险机构开发非基本医疗保险产品的能力,满足农村居民差异化医疗保障需求,促进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建设。

二、商业保险机构参与新农合经办服务的基本原则

(一)政府主导、分工合作。各地要发挥政府的主导作用,在综合考虑监督管理能力、商业保险机构服务能力的基础上,合理确定各方职责,分工协作,保障新农合制度顺畅运转。

(二)规范运作、持续发展。商业保险机构参与新农合经办服务,要严格执行各项新农合规章制度和政策要求,加强信息安全管理。要不断探索完善商业保险机构参与新农合经办服务的长效机制。

(三)强化监管、改进服务。政府有关部门要进一步建立健全监管机构、队伍,加强对商业保险机构的监督管理,引导商业保险机构不断提高经办服务能力,改善经办服务质量。

三、严格商业保险机构参与新农合经办服务的准入

商业保险机构参与新农合经办服务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当地政府和商业保险机构均有合作意愿,并明确各自权利、义务和责任;

(二)商业保险机构应当取得健康保险业务资质;

(三)商业保险机构应当在统筹地区设有分支机构,具备完善的服务网络,能够组建具有医学等专业背景的专管员队伍,并在定点医疗机构设立即时结报点,具备远程即时结报条件的医疗机构可以不设立结报点;

(四)商业保险机构总部同意分支机构参与当地新农合业务经办服务工作,并承诺提供相关支持。

1   2   3   下一页  


返回顶部文章来源: 中国发展门户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