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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昨日发布生育和工伤保险政策调整业务操作细则。此前未缴纳这两项保险的用人单位,须在1月20日之前到社保经办机构为职工办理参保手续,否则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同时,生育津贴的计发办法也进一步明确。 本报记者 韩宇明
何时参保?
20日前未参保将收滞纳金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明确,今年1月1日前未参加生育保险和工伤保险的人员,用人单位应于1月20日前到参保地社会保险经(代)办机构为其办理工伤、生育保险参保手续。
工伤、生育保险均为单位缴费,个人无需缴费。财政部门核拨经费的用人单位,其应缴纳的职工工伤、生育保险费列入部门预算,由用人单位按月缴纳。
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工伤、生育保险费,补缴相应的工伤、生育保险费时,将按规定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谁能参保?
公务员外来工纳入生育险
按照近日北京市出台的相关政策,生育保险和工伤保险从1月1日起实行全覆盖。
北京市级及各区县国家机关、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规范工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也要参加北京市工伤保险。
生育保险的参保范围则包括北京行政区域内的企业、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会计师)事务所、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职工。外地户籍职工以及机关、事业单位等机构的职工也纳入生育保险。
怎算基数?
月缴费平均工资明确算法
北京市生育保险新政对生育津贴的计发办法进行了调整。生育津贴将以用人单位月缴费平均工资为基数。有市民问,月缴费平均工资究竟指哪个月?对此,市人社局对此进一步明确。
用人单位月缴费平均工资,是指社保经(代)办机构每年新核定的社会保险年度(每年4月至次年3月)第一个月的用人单位月平均缴费基数。在同一个社会保险年度内,生育津贴均以此计算。
每年1至4月份的生育津贴,暂按上一社会保险年度第一个月的用人单位月平均缴费基数计算。待每年新核定缴费基数产生后,社保经(代)办机构依此补发差额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