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药品投诉举报管理办法(试行)全文

2012年01月06日17:02 | 中国发展门户网 www.chinagate.cn | 给编辑写信 字号:T|T
关键词: 投诉举报 食品 管理系统 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 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血液制品

第二章 投诉举报受理

第七条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投诉举报机构负责统一受理通过信件、电话、互联网、传真、走访、手机短信等方式接收的食品药品投诉举报。

投诉举报人提出投诉举报应当客观真实,对其提供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第八条 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均应向社会公布投诉举报渠道及相关投诉举报工作管理规定。

第九条 投诉举报符合下列条件的,应予受理:

(一)有明确的投诉举报对象及违法行为;

(二)被投诉举报的对象或违法行为在本投诉举报机构所属的行政区域内。

第十条 投诉举报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

(一)不属于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监管职责范围的;

(二)无明确的投诉举报对象或违法行为的;

(三)应当依法通过行政复议、诉讼、仲裁等法定途径解决的;

(四)已经受理或者正在办理的投诉举报,投诉举报人在规定期限内向受理机构、承办单位的上级机关再提出同一投诉举报的,该上级机关不予受理。

第十一条 投诉举报涉及两个以上行政区域的,由涉及的投诉举报机构协商决定受理机构;受理有争议的,由其共同的上一级投诉举报机构决定受理机构。

第十二条 投诉举报机构收到投诉举报后应予统一编码管理,专人负责,并于收到之日起5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

经审查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15日内,以书面形式或其他适当方式告知投诉举报人;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自作出不予受理决定之日起15日内,以书面形式或其他适当方式告知投诉举报人,并说明理由;联系方式不详的除外。

第十三条 对不属于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监管职责范围的投诉举报,投诉举报机构应及时转送有管辖权部门办理,并告知投诉举报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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