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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保障措施
(一)加强政府领导,明确部门职责。各级政府应当加强对麻风病防治工作的领导,明确部门职责,密切合作,共同制订防治政策。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把消除麻风病危害列入本地区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纳入政府目标管理考核内容。
各有关部门要密切配合,各司其责,共同做好消除麻风病危害工作。卫生部门协调有关部门研究制订麻风病防治规划、政策、策略和措施,将防治工作纳入疾病预防控制绩效考核内容,逐步提高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障水平。发展改革部门负责将麻风病防治工作相关内容列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财政部门负责安排麻风病防治所需必要的工作经费。民政部门负责为符合条件的麻风病患者提供基本生活和医疗救助,协助卫生部门做好流浪乞讨麻风病患者救治工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随着医疗保障体系建设的不断完善,逐步提高基本医疗保障水平。公安部门负责依法打击侵害麻风病患者及家属合法权益的违法犯罪活动,协助卫生部门做好公安监管场所被监管人员的监测与病例报告等工作。教育部门负责在麻风病流行地区的各级各类学校中开展麻风病防治知识的宣传教育,并在医学院校相关课程中增加麻风病防治的内容;保障麻风病痊愈患者及麻风病患者子女公平享有入托、入学的权利。宣传、广电部门负责组织广播、电视等媒体开展麻风病防治知识宣传,普及麻风病防治知识。残联负责为麻风病畸残者提供手术矫治、辅助器具配置和康复训练,并协助麻风病畸残者办理残疾证等工作。红十字会等其他有关部门协助开展麻风病患者的救助、慰问等关爱活动。
(二)加强队伍建设,提高防治能力。完善麻风病防治机构和队伍能力建设,麻风病防治机构是疾病预防控制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要统筹考虑建设规划,改善设施设备,提高防治能力。国家和省级主要负责制订、实施麻风病防治工作计划,重点开展技术指导、督导和评估等工作;市(州、地)级主要负责对所辖县(市)麻风病防治工作的业务指导和管理;县(市)级主要负责各项麻风病防治措施的落实,提供防治服务;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协助开展患者发现、管理、健康教育等工作。
各地要结合当地实际,合理配备麻风病预防控制、诊断治疗和实验室检测等相关工作人员。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应当配备协助开展麻风病防治的工作人员,要充分发挥医疗机构在麻风病早期发现、早期治疗工作中的作用。卫生行政部门要在一类地区的县(市)级、二类地区的地(市)级和三类地区的省级设定点医疗机构,为伴有严重麻风反应、并发症和药物不良反应等患者的处理提供服务和技术支持。
各地要加强人才培养,利用岗位培训、继续医学教育、学术年会和网络培训等多种形式,大力开展麻风病流行地区医疗卫生人员的防治培训,提高麻风病防治骨干的比例,建设一支精干的防治队伍,提升麻风病防治水平。要对一、二类地区综合医院的皮肤科及神经科医生和乡村医生开展全员培训,切实提高麻风病患者早期发现能力。加强麻风病防治系统学科带头人和防治骨干的培养,提升麻风病防治业务能力。
(三)加大经费投入,保障措施落实。中央和地方各级政府应当把麻风病防治相关工作内容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加大经费投入力度,建立稳定的经费投入机制。卫生、发展改革、财政等部门共同研究确定防治工作重点和优先领域,统筹规划,合理使用,并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财经法规执行,保障各项措施的落实。在基本医疗保障体系中,将麻风病患者纳入相关保障制度中,降低患者疾病负担,体现对患者的关爱。
地方各级政府要切实落实改建后麻风病院(村)的相关配套政策和措施,保障麻风病院(村)居留人员的合法权益。改善麻风病院(村)居留人员的医疗、康复和生活水平,为麻风病现症患者提供良好的服务。同时,进一步发挥志愿者和非政府组织的作用,动员社会各界力量,共同参与麻风病防治事业。
各地要提高麻风病防治人员的待遇,制订专门的工资、职称晋升政策,建立稳定人才、吸引人才、培养人才的机制,充分发挥防治人员的积极性。
(四)加强科学研究,拓展国际合作。鼓励科研能力较强的实验室开展麻风病早期诊断、耐药和复发等研究。坚持科学研究为防治服务的方针,选择新患者发现率在1/10万以上的麻风病高流行县(市),开展多菌型麻风病患者密切接触者利福平预防服药试点研究。
进一步加强与国际组织、友好国家和相关机构的合作,广泛开展各种形式的学术交流、人员交流与科研合作,吸收、借鉴成功经验,提高我国麻风病防控水平。同时,要在国际社会广泛宣传我国麻风病防治工作实践和取得的成就。
七、督导与评估
(一)建立目标责任制。各地要根据本行动计划的要求,结合本地区实际,制订本地区的行动计划和实施方案,并将工作目标和任务层层分解,签订目标责任书并纳入年度目标管理考核。
(二)加强督导和检查。各地要逐级开展定期和不定期相结合的督导和检查工作,对行动计划中的工作指标、策略措施和保障措施进行综合考核评价,发现问题和困难,并及时解决,对督导和检查结果进行上报和反馈。卫生部将会同有关部门不定期组织对有关地区落实行动计划的情况进行检查和通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