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政策解读
- 经济发展
- 社会发展
- 减贫救灾
- 法治中国
- 天下人物
- 发展报告
- 项目中心
视频播放位置
下载安装Flash播放器卫生部关于《外籍护士来华执业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为加强外籍护士来华执业的管理,规范执业行为,保障医疗安全,根据《护士条例》,我部组织起草了《外籍护士来华执业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意见收集截至日期为:10月25日。
1、登陆中国法制信息网(网址:http://www.chinalaw.gov.cn),进入首页左侧的“部门规章草案意见征集系统”提出意见。
2、意见收集邮件:wsbzfsfgc@126.com
外籍护士来华执业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 为加强外籍护士来华执业的管理,规范执业行为,保障医疗安全,根据《护士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外籍护士来华执业”,是指具备外国合法从事护理活动资质的外籍护士应聘在华医疗卫生机构从事护理活动。
第三条外籍护士来华执业,应当符合本办法及我国有关外籍人员来华就业管理规定。由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在华医疗卫生机构作为聘用单位。
第四条外籍护士来华执业,应当经执业注册取得《外籍护士来华执业证书》。
申请执业注册,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具备外国合法从事护理活动的资质;
(三)通过省级卫生行政部门组织的外籍护士执业水平考核;
(四)符合《护士执业注册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的健康标准。
《外籍护士在华执业证书》由卫生部统一印制。
第五条 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外籍护士来华 执业的监督管理工作。
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内外籍护士来华执业的注册和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条外籍护士申请来华执业注册,应当向在华聘用医疗卫生机构所在地的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提交下列材料:
(一)外籍护士执业注册申请审核表;
(二)申请人有效护照或能代替护照的证件;
(三)近6个月内的2寸白底彩色免冠正面半身照片2张;
(四)护理专业最高学历证明;
(五)外国合法从事护理活动的有效资质证明;
(六)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医疗机构出具的申请人6个月内健康体检证明;
(七)无刑事犯罪记录的证明;
(八)在华聘用医疗卫生机构出具的聘用协议书;
(九)在华聘用医疗卫生机构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副本复印件;
(十)外籍护士执业水平考核合格证明;
(十一)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材料。
前款第(四)、(五)、(七)项的内容应当为中、英文文本,并且经过所在国公证认证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其余材料应当为中文文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