卫生部昨公布《食用盐碘含量》征求意见稿
据北京青年报报道我国食用碘盐中的碘含量标准将不再搞一刀切,有21个省将根据人群碘营养现状做小幅度下调。卫生部网站昨天发布《食用盐碘含量》和《食品添加剂碘酸钾》标准,并开始向各有关单位公开征求意见。
标准:碘含量可上下浮动30%
参与修改《食用盐碘含量》和《食品添加剂碘酸钾》两个标准的卫生部碘缺乏病专家咨询组成员、北京协和医院内分泌专家戴为信教授昨天表示,此次修改最大的亮点就是给碘盐中碘含量标准划定了一个可上下浮动的范围,即提出了“食用盐中碘含量的允许范围为碘含量平均水平±30%”,各省可灵活参照。“这是因为我国各省经济发展情况不同,”戴教授说,“各地人群碘营养水平参差不齐,贫穷地区人群碘营养水平低,富裕地区人群碘营养水平高,因此各地碘盐中碘含量标准不能搞一刀切。”
因此卫生部碘缺乏病专家咨询组经过讨论,最终确定我国碘盐中的碘含量最新标准。据了解,与此前公布的《食品营养强化剂使用卫生标准》第1号修改单相比,此次公布的《食用盐碘含量》规定了我国目前使用碘酸钾作为碘强化剂;将食盐碘强化量为20毫克/千克至60毫克/千克修改为食用盐中碘含量的平均水平(以碘元素计)为20毫克/千克至30毫克/千克。
该标准同时提出,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应根据人群实际碘营养水平,选定适合本地的食用盐碘含量平均水平;提出了食用盐中碘含量的允许范围为碘含量平均水平±30%。如超出该范围,报卫生部批准。
重庆:食盐碘含量大于适宜水平
卫生部最新监测结果显示,我国目前食盐中碘含量偏高,尽管全国水平处于可接受水平,但有约5个省处于过量水平,16个省处于大于适宜量水平,因此有下调余地。
其中北京、天津、河北、山西、内蒙古、辽宁、吉林、江苏、江西、山东、湖南、重庆、四川、贵州、陕西、宁夏16省(自治区、直辖市)处于大于适宜量水平。而安徽、河南、湖北、广西、云南五省处于过量水平。因此专家认为有必要适当下调碘盐中的碘含量,但不宜大幅度下调,而是小幅度下调。
专家指出,碘过量对人体健康有潜在危害:在实施食盐加碘的10年内,碘过量可使甲亢的危险性提高;可使隐性的甲状腺自身免疫性疾病转变为显性疾病;长期碘过量可使甲减或亚甲减患病的危险性提高。
卫生部:调整碘盐须遵三大原则
卫生部指出,由于多部门管理,造成理解和执行的困难,致使部分卫生和盐业的相关人员的不必要的争论,给执法造成了标准的不一致。因此卫生部确定此次调整的原则为,第一,应适当下调,但不宜大幅度调整。第二,应实施和贯彻因地制宜,科学补碘的原则,使人群碘营养处于适宜水平。但不应对各省规定不必要的“框框”,让各省可根据本省的实际情况自行决定本省的碘盐中的碘含量,充分发挥各省卫生部门和专家的作用。第三,要考虑盐业实施的可行性。
观点:甲状腺癌与加碘盐无关
针对“部分地区甲状腺癌增多与碘盐过量有关”的说法,流行病学专家认为,从全球范围看,近年来包括甲状腺癌在内的多数肿瘤都呈上升态势,但是甲状腺癌的发病机理迄今并不清楚。因此,专家认为,甲状腺癌与食盐加碘存在某种联系的推论依据不充分,缺乏令人折服的有力证据。相反,采取补碘干预可使甲状腺癌向低恶性转化已被广泛认同。
根据世界卫生组织推荐,成人每日碘摄入量为150~300微克。欧盟和美国的医学研究所讨论了成人碘摄入可耐受上限,并分别指出可耐受上限为每日600微克和1100微克。我国碘盐平均含碘量为30毫克/千克。按每人每日摄入盐5~10克计算,每日摄碘量约为150~300微克。扣除烹调和人体代谢的损失,碘的摄入量不会高于世界卫生组织的推荐量。
2009年,国际控制碘缺乏病理事会发布《公告》称:大量事实证明,在科学监测下补充适宜量的碘,从多方面提高了人群的健康水平。补碘的益处远远大于碘过量引起的相对较小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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