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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机构药事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全文
中国发展门户网 www.chinagate.cn  2010 年 02 月 2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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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药物临床应用管理  

第十四条 药物临床应用管理是对医疗机构临床诊断、预防和治疗疾病用药全过程实施管理。医疗机构应当遵循安全、有效、经济的用药原则,尊重病人对药品使用的知情权和隐私权。

第十五条 医疗机构应当制定国家基本药物和本机构基本用药临床应用办法,建立抗菌药物临床使用分级管理制度。

第十六条 医疗机构应当遵循有关药物临床应用指导原则、临床路径、临床技术操作规范和诊疗指南等合理应用药物,对医师处方、用药医嘱进行适宜性审核。

第十七条 医疗机构应当建立临床药师制度。临床药师应当具有高等学校药学专业或者临床药学专业本科以上学历,取得中级以上药学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三级医院临床药师不少于5名,二级医院临床药师不少于3名。

第十八条 临床药师应当参与临床药物治疗方案设计;对病人进行安全用药指导,实施治疗药物监测,指导合理用药;对处方和用药医嘱进行适宜性审核;收集药物安全性和有效性等信息,建立临床药学信息系统,提供用药咨询服务。

第十九条 医疗机构应当建立临床用药监测与控制制度,对药物临床使用安全性、有效性和经济性进行监测、分析、评估、干预,实施处方和用药医嘱点评和超常预警制度。

第二十条 医疗机构应当建立药品不良反应和药品相关不良事件报告制度,按照有关规定向卫生行政部门和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及时救治病人,做好观察与记录。

第二十一条 医疗机构临床使用药品应当由药学部门统一采购供应,病房(区)在药学部门指导下加强药品的保管。医疗机构不得在临床使用非药学部门采购供应的药品。

医疗机构核医学科可以购用、调剂本专业所需的放射性药品,其他科室或者部门不得从事医院制剂配制或药品采购、调剂活动。

第二十二条 医疗机构应当结合临床和药物治疗需要,开展药学研究工作,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制定相应管理制度,加强对药学研究工作的管理。   

第四章 药剂管理  

第二十三条 医疗机构应当根据《国家基本药物目录》、《处方管理办法》、《药品采购供应质量管理规范》、本机构《药品处方集》和《基本用药供应目录》,制定药品采购计划,购入药品。

《药品采购供应质量管理规范》由卫生部另行制定。

第二十四条 医疗机构应当制定和规范药品采购工作程序,建立健全药品成本核算和账务管理制度;严格执行药品进货检查验收制度,不得购进和使用不符合有关规定的药品。

第二十五条 医疗机构调整药品采购计划应当经药物与治疗学委员会(组)审核同意。经药物与治疗学委员会(组)审核同意,核医学科可以购用、调剂本专业所需的放射性药品,其他科室或部门不得购用、调剂药品。

第二十六条 医疗机构应当制定和执行药品保管制度,定期对库存药品进行养护与质量检查。根据各类药品的性质与特点,药品库应当具有适当的空间,具备冷藏、防冻、防潮、避光、通风、防火、防虫、防鼠等仓储条件,温度与湿度应当符合所贮存药品的保存要求。

第二十七条 化学药品、中成药和中药饮片应当分别储存,分类定位存放。易燃、易爆、强腐蚀性等危险性药品应当另设仓库单独存放,设置必要的安全设施,制定相关的工作制度和应急预案。

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放射性药品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管理和监督使用。

第二十八条 药学专业技术人员凭医师处方或者用药医嘱,经适宜性审核后调剂配发药品,包括对内服和外用药浓溶液稀释或者改变剂型等临时调配。

第二十九条 药学专业技术人员应当严格按照《药品管理法》、《处方管理办法》、《药品调剂质量管理规范》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和技术操作规程,认真审核处方或者用药医嘱,核对无误后发药。发出药品时应当告知用药注意事项,指导患者合理用药。

除质量原因,药品一经发出,不得退换。

《药品调剂质量管理规范》由卫生部另行制定。

第三十条 医疗机构门急诊药房实行窗口式或者柜台式发药。除静脉用药以外,住院(中心)药房对其他药品实行单次剂量调剂配发。

第三十一条 医疗机构根据临床需要建立静脉用药调配中心(室),实行集中调配供应。静脉用药调配中心(室)由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按照《静脉用药集中调配质量管理规范》进行审核、批准。

《静脉用药集中调配质量管理规范》由卫生部另行制定。在静脉用药调配中心(室)以外调配静脉用药,参照《静脉用药集中调配质量管理规范》执行。

第三十二条 医疗机构须经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审核同意,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取得《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后方可配制医院制剂。医疗机构配制的制剂应当有固定处方,本机构临床必需而市场无供应,经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

第三十三条 医疗机构配制医院制剂,应当有药学专业技术人员,具有保证制剂质量的管理制度、设施、检验仪器和卫生条件。

第三十四条 医疗机构配制制剂所用的原料、辅料、包装材料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药用标准。

第三十五条 医疗机构应当制定医院制剂质量标准,按照规定对医院制剂进行质量检验。检验合格后,方可凭医师处方在本机构使用。

医院制剂不得在市场销售。特殊情况下,经省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方可在指定的医疗机构之间调剂使用。   

来源: 中国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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