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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部委:县级以上政府须就乙肝歧视设举报电话
中国发展门户网 www.chinagate.cn  2010 年 02 月 1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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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部门重申取消公民入学就业体检乙肝五项检查][任何单位个人不得擅阅他人乙肝体检报告][通知限期废止违规乙肝检测项目/全文]

本报讯 (记者叶洲)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教育部、卫生部昨天联合发出通知,重申各地须进一步规范入学和就业体检项目,取消入学、就业体检中的乙肝检测项目,维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入学和就业权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拆阅他人的体检报告,不得询问是否为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各地相关部门自接到本通知之日起30日内完成废止或修改工作。

三部门要求各级各类教育机构、用人单位,在公民入学、就业体检中,不得要求开展乙肝项目检测,不得要求提供乙肝项目检测报告,也不得询问是否为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各级医疗卫生机构不得在入学、就业体检中提供乙肝项目检测服务。因职业特殊确需在入学、就业体检时检测乙肝项目的,应由行业主管部门向卫生部提出研究报告和书面申请,经卫生部核准后方可开展相关检测。经核准的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不得从事的职业,由卫生部向社会公布。

三部门要求各级各类教育机构不得以学生携带乙肝表面抗原为理由拒绝招收或要求退学。除卫生部核准并予以公布的特殊职业外,健康体检非因受检者要求不得检测乙肝项目,用人单位不得以劳动者携带乙肝表面抗原为由予以拒绝招(聘)用或辞退、解聘。同时,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教育、卫生部门要设立并公布投诉、举报电话。

三部门同时强调,保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隐私权。有关检测乙肝项目的检测体检报告应密封,由受检者自行拆阅;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拆阅他人的体检报告。

医学研究证明,乙肝病毒经血液、母婴及性接触三种途径传播,日常工作、学习或生活接触不会导致乙肝病毒传播。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有关负责人介绍,我国法律明确规定,用人单位招用人员,不得以是传染病病原携带者为由拒绝录用;受教育者在入学、升学、就业等方面依法享有平等权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歧视传染病病原携带者。但目前仍有不少教育机构、用人单位在入学、就业体检时违规进行乙肝病毒血清学项目检查,并把检查结果作为入学、录用的条件。

来源: 京华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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