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网5月12日电 据卫生部网站消息,为早期发现、报告和诊断甲型H1N1流感病例,长期监测甲型H1N1流感病毒的变化趋势,卫生部今日印发《甲型H1N1流感监测方案(第一版)》。全文如下:
甲型H1N1流感监测方案(第一版)
为早期发现、报告和诊断甲型H1N1流感病例,长期监测甲型H1N1流感病毒的变化趋势,特制定本监测方案。
一、监测目的
(一)及时发现、诊断和报告甲型H1N1流感病例和暴发,以便及时开展病例的流行病学调查、隔离,密切接触者追踪和医学观察,加强病例管理和救治,适时、适度启动必要的人群和社会干预措施,减缓疫情播散速度。
(二)严密监控甲型H1N1流感的临床、流行病学和病毒学特征变化,为评价疾病的严重性、识别高危人群和地区、指导疫苗和药物的使用、预测疾病的流行趋势、评估防控策略和措施的有效性提供依据。
二、病例定义
参见《甲型H1N1流感诊疗方案(2009年试行版第一版)》(卫发明电〔2009〕72号)。
三、甲型H1N1流感病例监测
(一)适用阶段
甲型H1N1流感病例的监测主要适用于以下阶段的病例发现、报告和诊断。
1.我国出现输入性的散发甲型H1N1流感病例;
2.输入病例导致我国出现本土的有限传播,但病例有明确的感染来源,或散发病例间有明确的流行病学联系,尚未出现病毒的持续人间传播和基于社区水平的流行和暴发。
一旦全国出现较大范围病毒的持续人间传播和基于社区水平的流行和暴发(具体由卫生部组织专家组进行分析、判断),监测策略将由对病例的发现、报告和诊断转换为对病毒的病原学、疾病危害和流行强度,以及医疗卫生资源需求等内容进行监测。
(二)病例发现与报告
按照《传染病防治法》的有关规定,各级各类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医疗机构及其执行职务的人员发现符合病例定义的疑似病例和确诊病例后,于2小时内通过国家疾病监测信息报告管理系统进行网络直报。不具备网络直报条件的医疗机构,应于2小时内以最快的通讯方式(电话、传真)向当地县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报告,并于2小时内寄送出传染病报告卡。县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在接到电话报告后,应立即进行网络直报。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在要每日及时监视和分析网上报告数据,并对病例特征和疫情形势进行分析和研判。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符合病例定义的疑似病例和确诊病例后,应当及时向附近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或医疗机构报告。港口、机场、铁路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以及国境卫生检疫机关发现符合病例定义的疑似病例和确诊病例时,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立即向国境口岸所在地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或者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报告并互相通报。
(三)流行病学调查和相关资料报告
1.流行病学个案调查
在做好个人防护的条件下,应尽快将病例转运至当地定点医院进行隔离治疗。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接到病例报告后,应尽快对病例进行流行病学调查,24小时内完成个案调查表(附录1),由县(区)疾病预防控制机构通过国家疾病监测信息报告管理系统平台上的“甲型H1N1流感信息管理系统”进行录入,省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进行审核,并根据病人的病情进展和流行病学调查的深入,随时更新个案调查表。
2.相关资料报告
在做好病例个案调查的同时,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应收集病例的临床资料,包括病程记录、医嘱单、实验室和影像学检查结果等,连同病例的流行病学调查报告一起,由各省级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发送至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邮箱cdchb@chinacdc.cn),附件名称需注明省份和患者姓名。根据患者的病情进展和流行病学调查的深入,各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应随时将更新的调查结果和资料上报。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应同时将流行病学调查结果及时向当地卫生行政部门报告,并提出相应的防治建议。
(四)标本采集和检测
1.标本采集
收治病例的医疗机构要密切配合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采集病例的呼吸道标本,包括鼻拭子、咽拭子、鼻腔吸取物、鼻腔冲洗液等,以及急性期(病后1周内)和恢复期血清(病后3-4周)标本。实施气管插管的病人也应收集气管吸取物。标本应置于无菌病毒采样液,并立即用冰块或冰排保存或置于4 ℃(冰箱)。根据各省的区域划分,立即送全国流感监测网络实验室或“传染病监测技术平台”项目相关网络实验室(以下简称“各网络实验室”,名单见附录2)进行甲型H1N1流感病毒的病原学检测。不具备检测能力的省份,应按照生物安全的有关规定,尽快将标本送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病毒病所检测。标本采集、运输、保存、处理和检测方法详见甲型H1N1流感病毒实验室检测技术方案(附录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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