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孩小华(化名)因先天性心脏病入住宝鸡市中心医院(以下简称宝鸡医院),治疗后成植物人。由于治疗费用争议,小华家人将宝鸡医院诉至法院。因宝鸡医院涂改病历,西城法院一审判决宝鸡医院败诉,赔偿小华247万余元。
小华家人称,2001年5月,小华在宝鸡市中心医院被诊断为“先天性心脏病、法络氏四联症”,医院经手术治疗后,检查发现小华脑萎缩。
此后,经宝鸡医院同意,小华先后转入多家医院治疗后成了植物人。最终,小华住进了北大医院继续治疗。
小华家人称,他们与宝鸡医院达成过协议,小华的医疗费及其他损失均由院方承担。但从2006年3月起,宝鸡医院停止支付医疗费。小华家人将宝鸡医院和北大医院一并起诉。
诉讼中,宝鸡医院申请西城区医学会进行医疗事故鉴定。小华父母却提出质疑,认为医院提供的病历存在伪造。法院对宝鸡医院提交的诊疗病历进行了审查,确实发现了涂改、增添内容的现象。
法院认为,宝鸡医院违反规定,涂改、增添病历,应当认定其具有医疗过失行为,构成医疗事故。而北京大学第一医院被认定诊疗行为未违反诊疗常规,不承担责任。(记者吕佳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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