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 页 要闻 发展观察 新闻跟踪 经济发展 减贫救灾 社会发展 全球招标投标 商务资讯 观察思考 发展报告 数字报告 白皮书 中国之窗 世行在中国
专家专栏 政策解读 宏观经济 区域发展
行业动向
行业规划 金融证券
金融法规
贸易发展 工程项目 企业发展
国情公报 经济数据 经济名词 采购商
发展要闻  -证券业或迎并购高潮 金融混业未成熟 上证所四举措规范会员交易 -胶济铁路事故伤亡者仅1/4投保 多家银行称确有提高备付金率传闻 -广东98%大米依赖购买 打击违规搬米 粮价高企或至2015年 专题 -大飞机1/2配件对外招标:含发动机 专家忧 50名工程师赴英深造 -卡弗蒂道歉信仅101个单词 中国奥委会启用新商用徽记 珠峰凯旋 -世卫组织称EV71病毒未变异 广西死2例 广东1例 中医药防治处方 -中日就大米对华出口全面解禁达成协议 早稻田演讲全文 联合公报 -银监会:个人可设小额贷款公司[全文] 村镇银行需上缴准备金[全文] -中国在缅人员安全 华人华侨缺水 3名中国员工在尼日利亚遭绑架 -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草案)公开征求意见
关于审理非法行医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中国发展门户网 www.chinagate.com.cn  2008 年 05 月 09 日 
字号:    打印本文章 写信给编辑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行医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已于2008年4月28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446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8年5月9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

    二○○八年四月二十九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行医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2008年4月28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446次会议通过)

    法释〔2008〕5号 

    为保障公民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依法惩处非法行医犯罪,根据刑法的有关规定,现对审理非法行医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解释如下:

    第一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认定为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非法行医”:

    (一)未取得或者以非法手段取得医师资格从事医疗活动的;

    (二)个人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开办医疗机构的;

    (三)被依法吊销医师执业证书期间从事医疗活动的;

    (四)未取得乡村医生执业证书,从事乡村医疗活动的;

    (五)家庭接生员实施家庭接生以外的医疗行为的。

    第二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认定为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严重”:

    (一)造成就诊人轻度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一般功能障碍的;

    (二)造成甲类传染病传播、流行或者有传播、流行危险的;

    (三)使用假药、劣药或不符合国家规定标准的卫生材料、医疗器械,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

    (四)非法行医被卫生行政部门行政处罚两次以后,再次非法行医的;

    (五)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第三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认定为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

    (一)造成就诊人中度以上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严重功能障碍的;

    (二)造成三名以上就诊人轻度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一般功能障碍的。

    第四条实施非法行医犯罪,同时构成生产、销售假药罪,生产、销售劣药罪,诈骗罪等其他犯罪的,依照刑法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五条本解释所称“轻度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一般功能障碍”、“中度以上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严重功能障碍”,参照卫生部《医疗事故分级标准(试行)》认定。

来源: 中国发展门户网

相关文章:
最高法出台司法解释 五种情形可认定为非法行医
西安:卫生科技公安联手打击八种非法行医行为
卫生部通报:五家医疗机构因非法行医被查处
七部门:继续严打非法行医 监督重心向农村下沉
医疗机构设置不合理 农村非法行医普遍
打击非法行医 中国已吊销1700家医疗机构执业证
全国各地专项行动取缔3.4万户次非法行医
卫生部公布查处的非法行医典型案例(名录)
图片新闻:
杭州湾大桥引游客停车拍照 已开1300张罚单 面临安全考验(图)
北京奥运圣火9时11分登上世界之巅(组图)[登顶火炬手名单]
更多 >>

观察与思考
全球粮食危机与中国对策/ 中国经济博弈高油价
· 中国推行大部制改革
· 08年公务员考试资讯/ 考研资讯大全
更多>>
中国发展报告
中国现代化报告—国际现代化 / 生态现代化 / 社会现代化 /科学发展报告
· 中国社会统计数据大全(中英文版)
· 中国环境统计数据大全(中英文版)
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