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心提示
来自湖南常德市的两个尿毒症患者,因为两个家庭中各自肾源提供者与自己配型对不上,却与对方成“绝配”,双方家庭同意“交叉换肾”。在广州广医二院,医院伦理委员会以8∶1“暂缓”这一提议;而在海南省农垦总局医院,同样是伦理委员会,却以13票全票通过,“交叉换肾”手术成功进行。该事件超出医学的范畴引发广泛热议,有人将之喻为“生命”与“法律”之争……
卫生部
介入调查“交叉捐肾”事件
本报记者 白剑峰
1月10日,卫生部新闻发言人毛群安在卫生部新闻发布会上指出,针对海南一家医院实施交叉捐肾手术是否符合相关法律的规定,卫生行政部门将进行调查,并根据调查结果依法处理。
毛群安指出,根据2007年5月1日正式实施的《人体器官移植条例》第二章第十条的规定:活体器官接受人与捐献人之间须是配偶关系、直系血亲或者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或者有证据证明与活体器官捐献人存在因帮扶等形成了亲情关系。否则,属于违法行为,须依法进行处罚。
近日,卫生部也收到一些群众举报,个别医疗机构在人体器官移植业务开展中有违规行为,卫生部也正在进行调查。一旦查实,将依据条例和相关的法律法规进行处理,直至吊销这些医疗机构从事这项业务的资格。卫生部要求,所有医疗机构要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依法合规地开展医疗服务,特别是人体器官移植业务。
1月10日,记者拨通广州广医二院院长陈晓辉的手机,身陷“交叉换肾”风波的他声音显得有些沙哑,甚至都不愿再听到“交叉换肾”这四个字。
“患者手术非常成功,作为医生,救人是第一职责。”电话那端的海南省农垦总局医院院长肖劲逐却异常平静,显得有点低调。
广医二院暂缓“交叉换肾”
来自湖南常德的17岁少女何一文,39岁男子何志刚,在被查出患有尿毒症需要进行肾脏移植后,家里所有亲人能够提供的肾源都未能与之配型成功。
然而,当两家人的血型全部送到广医二院来进行匹配检测后,该院潘光辉教授突然发现一个惊人结果:受捐者何一文的血型是O型,其父亲捐献者何大兵的血型是A型;受捐者何志刚的血型是A型,其表哥捐献者史道红的血型是O型,如果能交叉互换一下,这是两个“绝配”。
在广医二院,进行近一个星期的休息与检查后,何一文、何志刚两家人4名捐赠与受捐者都调整好状态,做好充分准备,只等着手术日期的到来。
按照规定,在进行器官移植手术之前,手术必须通过当地医院的伦理委员会审批。而由9名专家组成的医院医学伦理委员会8∶1认为,“交叉换肾” 不符相关法律规定,应暂缓这一手术。
医院方面解释说,伦理委员会是根据2007年5月1日出台的《人体器官移植条例》作出的决定。很显然,这两个家庭不在法律规定之列。
专家们认为,《人体器官移植条例》是他们能够进行人体器官移植手术的唯一法律依据。个人感情取代不了法律,所有的器官移植手术必须符合条例。
海南农垦总局医院实施手术
1月4日,何一文和何志刚两家接到海南省农垦总局医院院长肖劲逐的电话。肖院长在电话里说,“我看到有关你们的报道,我们认为交叉换肾并没有违反国家的法律法规,你们不妨来这里。”
6日下午4时,农垦总局医院召开了包括本院和海南医学院教授、专家、医院领导和律师等在内13人的伦理委员会会议。与会委员一致认为,从伦理上讲,两个家庭交叉换肾并不存在买卖关系,最后一致通过两家可以交换肾脏。
据泌尿外科副主任张国庆透露,在提交伦理委员会审议时,两家都向委员会提交了双方家属签订的自愿捐肾协议。协议中明确,捐肾是出于“帮扶关系”,并不存在金钱交易。
张国庆表示,对医生来说救人是第一位的,从“不存在器官买卖”这一点出发,医院决定1月7日施行手术救人。
手术取得成功,患者目前恢复很好。
专家提醒不给器官买卖以可乘之机
为表示医院对何一文、何志刚两个家庭的歉意,广医二院退还了他们4万多元的前期医疗费用。据知情人介绍,医院伦理委员会作出“暂缓”移植的决定同样也是煞费苦心,首先专家们的决定只是“暂缓”移植,没有用“否决”一词,这其实表明专家并没有完全关闭“交叉换肾”的大门;另外,伦理委员会建议两个家庭补充能证明存在“因帮扶而形成亲情关系”的文件。言下之意,倘若能证明两家有“帮扶的亲情关系”,交叉换肾的手术在该院还是有可能的。
对此,公众认为,补充“帮扶的亲情关系”,无非让这两个家庭赶紧互认养子养女之类的关系。如果这件“合法的外衣”能够如此容易的披上,就表明有关的法律规定肯定存在漏洞。既然如此,伦理委员会还不如直接同意两家“交叉换肾”。
一位法律专家指出,《人体器官移植条例》规定的因帮扶等形成亲情关系,是指活体器官接受人与捐献人此前客观存在的亲情关系,而不是因相互需要临时建立的所谓“亲情关系”。如果随意认定“亲情关系”,极有可能给器官买卖提供可乘之机。
广州市易春秋律师事务所资深律师王旭阳对记者说,医院对《人体器官移植条例》有误读,该条例立法本意是规范器官移植行为,严厉禁止器官买卖。两个家庭无论从主观意图还是客观事实上,都不存在“器官买卖”的行为,如果合理的愿望得不到满足,就表明医院对条文的理解有问题,或者是条文本身有漏洞。
中华医学会器官移植学会副主任陈忠华认为,患者亲属之间交叉换肾做移植手术在《条例》规定中存在真空。持否定和肯定意见的医院都没有错,但是如果患者以后出现“肾纠纷”,医院伦理委员会就必须承担手术责任。
陈忠华提醒说,在活体供肾当中,有1/1000的人会有各种各样的并发症,有万分之几的人因孤肾死亡。肾移植改变的只是患者的生活质量,并非完全治愈。活体捐肾不符合无伤害论的第一医学伦理原则。另外,换肾者第一年的生存率在90%以上,每过一年将会递减,仍然无法完全摆脱死亡威胁。活体捐赠器官不是最好和唯一的治疗途径,交叉换肾风险更大。(李 刚 罗昌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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