卫生部副部长、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局长王国强今天在新闻发布会上透露,由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国家民委、卫生部、发展改革委、教育部、科技部、财政部、人事部、劳动保障部、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局11个部委局联合制定的《关于切实加强民族医药事业发展的指导意见》正式发布了。这个《指导意见》是当前及今后一段时期,发展民族医药事业的纲领性文件,是民族医药事业发展史上具有里程碑意义的一件大事。它的出台,是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提出的关于坚持中西医并重,扶持中医药和民族医药事业发展的方针和要求的重要举措,是多部门共同支持和推进民族医药事业发展的重要成果。
王国强说,《指导意见》在准确把握当前形势的基础上,提出了破解制约民族医药事业发展问题的对策,明确了民族医药发展的战略目标和任务,规划了当前及今后一个时期民族医药发展的蓝图。
第一,《指导意见》明确了民族医药事业发展的指导思想。发展民族医药事业,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和党的十七大精神,以发掘整理总结为基础,人才培养为重点,科学研究为先导,加强民族医药机构和服务网络建设,努力提高防治能力和学术水平,进一步促进民族医药事业发展,为人民健康服务,为促进民族团结,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做出应有的贡献。
第二,《指导意见》提出了发展民族医药事业的工作思路和工作目标。针对各民族医药所处的不同发展阶段,《指导意见》提出了因地制宜、分类指导的基本原则,不搞一刀切。对于具有完整理论学术体系的,以加强基础研究和临床研究,培养学科带头人和学术梯队,提高防治能力和水平为重点,促进理论与实践的发展;对于有部分理论和丰富实践经验的,以规范升华实践经验,研究推广特色诊疗技术,整理和逐渐完善基础理论为重点;对于有民间经验和验方、医学资料处在整理阶段的,以整理和规范民间经验和验方为重点;尚待发掘整理的,要努力发掘。
《指导意见》提出了未来一段时期的发展目标,也就是到2015年,民族医医疗、教育、科研机构和民族药企业的基础设施条件得到明显改善;民族医药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和防治常见病、多发病及部分重大疾病能力得到增强;民族医药人才培养体系逐步完善,队伍素质明显提高;逐步建立完善符合民族医药特点的执业准入制度;民族医药继承与创新取得新进展,学术水平进一步提高;民族医药资源和知识产权得到有效保护与合理利用;初步建立民族医药标准;民族药产业进一步扩大;民族医药国际交流与合作更加广泛。
第三,《指导意见》提出了加强民族医药服务能力建设的主要任务。发展民族医药事业,其根本目的是为各民族人民群众提供更多更好的医疗保健服务,满足日益增长的、日趋多元化的医疗保健服务需求。民族医药事业发展与否,关键要看民族医药服务能力提高与否,各族人民群众是否享受到了安全、有效、实惠的民族医药服务。
《指导意见》明确提出,要针对目前普遍存在的民族医医疗机构基础条件较差状况,切实加大投入,改善就医条件;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和当地群众对民族医药服务的需求,在有条件的综合性医院、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设立民族医科(室);充分发挥民族医药在预防、保健、养生、康复等领域中的作用,充分发挥民族医药农村卫生和城市社区卫生服务工作中的优势与作用。为了探索新形势下民族医医院发展的有效模式,进一步提高民族医的诊疗水平,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启动了重点民族医医院和重点民族医专科(专病)项目的建设,力争建成一批具有示范带动作用的民族医医院和民族医专科。
第四,《指导意见》提出了民族医药发掘继承和科研工作的重点。在过去整理研究民族医药文献的基础上,有计划、有步骤地完成一批民族医药文献的校勘、注释、出版工作,并将其中的重要著作汉译出版。对历史上无通行文字的民族医药深入发掘整理,继续将口传心授的医药资料编著成书,保存保护下来。加强对民族医药发展的科学技术研究工作的支持,重点开展民族医特色诊疗技术、单验方及临床治疗方案整理评价等方面的研究,开展常见病与多发病民族医药临床诊疗指南、临床技术操作规范、疗效评价标准的研究;筛选推广一批民族医药适宜技术。为了加大对民族医药科学技术研究的扶持力度,国家中医药管理局与科技部、国家民委还共同开展了民族医药发展关键技术研究工作。
第五,《指导意见》提出了民族医药人才队伍建设的目标。加强现有民族医药院校的基础设施建设,鼓励和扶持民族地区举办高等民族医药教育,鼓励有条件的高等学校设立民族医药学院、民族医药系,或设立相应的专业、专业方向,鼓励有条件的民族医药积极开展专业研究生教育;在高等医学院校开展的医学专业教育加入民族医药内容。继续扶持建设藏医、蒙医、维药、傣医等民族医药重点学科建设点,加强其学科内涵建设和研究。逐步完善民族医药教材。继续做好全国老民族医药专家学术经验继承和优秀民族医临床人才培养工作,造就一批民族医药学科带头人和技术骨干。加强农村、社区民族医药人才培养和队伍建设,鼓励民族医药人员参加民族医药技术骨干培训、乡村医生民族医药知识与技能培训和城市社区岗位培训、规范化培训。鼓励在职的中医药、西医药人员积极学习民族医药知识与技能。
第六,《指导意见》提出了完善民族医从业人员准入制度的政策。在继续完善藏、蒙、维、傣医师资格考试的同时,开展中医类别中医(朝医)专业和中医类别中医(壮医)专业医师资格考试。允许跟师学习已经开考的民族医的人员参加医师资格考试。对确有实际本领和一技之长、以亦农亦医形式提供民族医药服务的人员,可以纳入乡村医生管理。
第七,《指导意见》提出了加强民族医药知识产权保护和药用资源保护利用的具体措施。建立民族医药文献出版、国际学术交流与合作等方面的民族医药知识产权保护审查制度,完善相应的保密措施,避免民族医药传统知识不当泄密或流失。明晰民族医药知识产权的权利归属,研究建立民族医药知识产权保护名录及其数据库,规范民族医药的开发和利用行为,防止对民族医药传统知识的不当占有和利用。建立民族药濒危品种和道地药材养殖种植基地;建立民族药自然保护区,加强家种、家养驯化研究;建立规范的民族药材生产基地,保证民族医医疗的需要;对民族药材和民族成药实行原产地保护和标识保护。
第八,《指导意见》提出了加强民族医药工作组织领导的具体要求。《指导意见》要求各级政府加大对民族医药的投入,为民族医药事业发展提供必要的物质条件;要求各级中医药、民族医药管理部门加强组织领导,安排专人负责民族医药工作,在制定实施中医药工作计划和方案时,要将民族医药工作纳入其中。《指导意见》还要求做好民族医药法制化和标准化建设,加强民族医药学术交流和对外合作,在民族医药的有关审批和鉴定活动实行同行评议制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