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大连百利添华制药有限公司生产的“抗乙肝转移因子口服液(百利金甘泰)”,其适应症为“用于慢性乙型肝炎患者”。而该药品广告宣称“大小三阳患者,3-5天立即见效;一个月后症状消除,转氨酶和肝功能回复正常;三个月后87%的患者E抗原转阴,超过98%以上的患者病毒数量减少;持续到六个月至九个月乙肝完全康复”等。广告中含有不科学地表示功效的断言和保证,严重欺骗和误导消费者。
七、青岛海尔药业有限公司生产的“海名威牌海麒舒肝胶囊”,其功能主治为“化痰散结,利水排毒。用于痰浊蕴结所致胁痛,痞块,腹胀,纳少,恶心,乏力等症。也可用于慢性乙型肝炎、肿瘤放化疗后有上述表现的辅助治疗”。而该药品广告将产品名称宣传为“海名威”,广告中宣称“救治范围:乙肝大、小三阳,肝纤维化,肝硬化,肝腹水,酒精肝,脂肪肝,丙肝,肝肿瘤……15年小三阳四个疗程全部转阴,大三阳、肝硬化三个疗程康复”等。广告中产品名称宣传不规范,对产品功能主治的宣传超出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的内容,含有以患者形象为产品功效作证明和不科学地表示功效的断言、保证,严重欺骗和误导消费者。
八、吉林永利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生产的“精制冠心软胶囊”,其功能主治为“活血化瘀。用于心血瘀阻之冠心病,心绞痛”。而该药品广告将产品名称宣传为“国医圣方(冠心2号)”,广告中宣称“如果您有以下症状,请放心服用国医圣方:冠心病,心绞痛,心率失常,心肌梗塞,心力衰竭;1盒起效,一个疗程症状减轻,三个疗程症状消失,两个周期大部分患者将康复”等。广告中产品名称宣传不规范,对产品功能主治的宣传超出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的内容,含有不科学地表示功效的断言和保证,严重欺骗和误导消费者。
九、西藏聂拉木藏药厂生产的“十五味龙胆花丸(广告中标示名称:圌除根)”,其功能主治应为“清热理肺,止咳化痰。用于支气管炎所致的咳嗽气喘,声嘶音哑”。而该药品在广告宣称“圌除根治好了十几年的咳喘;服药1天咳痰等症状基本消失,15天清除呼吸系统疾病临床症状,30天肺心病、肺气肿等重症临床基本痊愈”等。该广告含有不科学地表示功效的断言和保证,严重欺骗和误导消费者。
十、西藏金珠雅砻藏药有限责任公司生产的“十六味马蔺子丸”,其功能主治为“清热消肿。用于睾丸肿痛,肾炎引起的下肢肿痛,寒性肾病,亦可用于睾丸结核”。而该药品广告宣称“睾丸炎、附睾炎、精囊炎、男子不育服药3天见效、1-3个疗程痊愈”等。广告中对产品功能主治的宣传超出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的内容,含有不科学地表示功效的断言和保证,严重欺骗和误导消费者。
各省(区、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要加大对上述药品发布广告的监测力度,对发现的违法药品广告,应及时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移送;同时,要按照《药品广告审查办法》的有关规定,对上述药品继续发布违法广告的,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等综合监管手段;对擅自篡改审批内容违法发布的药品广告,要坚决撤销药品广告批准文号;要加大对社会公众的宣传力度,提高消费者识别违法药品广告的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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