药房售药引起患者过敏,患者也没有及时告诉医生,错过了最佳治疗时机而死亡。9月底,重庆市三中院对这起医疗官司进行判决,死者的继承人及药房各担负50%的赔偿责任。
判决书称,去年7月4日,涪陵区李渡镇赵某因感冒咳嗽,到方某开办的康济药房李渡六合连锁店买药,店员为赵某配制了包括处方药磺胺在内的药品。赵某服药后出现过敏,当天被送往涪陵区第三医院治疗,但未告诉医生服用了磺胺及有磺胺过敏史,医生按慢性阻隔性肺病伴肺部感染治疗。
住院2天后,医生发现赵某背部、上肢皮肤脱落。经追问,赵某才告知曾服用磺胺。医院随后对其诊断为药物过敏性剥落性皮炎,并将其转入涪陵区中心医院。不久,赵某死于家中。
死者的子女将药店店主方某诉至法院,要求对方赔偿医药费、死亡赔偿金等。一审法院判决由方某和死者的子女各承担50%的责任。方某不服,上诉。
市三中院审理后认为,方某药店的店员在赵某没有处方的情况下,为其配制了包括处方药磺胺在内的感冒药,且未告知服药后可能出现不良反应,与赵某死亡有因果关系。同时,赵某服药后发现过敏未及时治疗,错过了最佳治疗时机。据此,该法院维持了一审判决。(记者 杨登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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