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网北京4月6日电(记者田雨、崔清新)“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买卖人体器官,不得从事与买卖人体器官有关的活动。”这是将自今年5月1日起施行的《人体器官移植条例》作出的规定。
为了保证禁止人体器官商业交易原则得以落实,条例对买卖人体器官或者从事与买卖人体器官有关活动的单位和个人规定了严格的法律责任。
根据条例规定,对买卖人体器官或者从事买卖人体器官有关活动的,由卫生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交易额8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医疗机构参与买卖活动的,还应当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并由原登记部门撤销该医疗机构人体器官移植诊疗科目登记,该医疗机构3年内不得再申请人体器官移植诊疗科目登记;医务人员参与买卖活动的,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其执业证书;国家工作人员参与买卖活动的,由有关部门依据职权,依法给予撤职、开除的处分。
条例规定,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对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有权向卫生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举报;对卫生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未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的行为,有权向本级人民政府、上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举报。
根据条例,接到举报的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对举报应当及时核实、处理,并将处理结果向举报人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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