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出台医院管理“十一条”医药费不降 院领导问责
福建省福州市近日出台医院管理年活动11条实施意见,以提高医疗服务质量、降低不合理费用。今后,医院的医药费用降不下来,或管理不达标,院主要领导将受效能告诫。
福州规定,县(市)区卫生局的主要负责人、各医院院长是医院管理年活动的第一责任人,必须把强化医院管理作为首要任务,控制医疗费过快增长,治理医药购销领域商业贿赂,加强医德医风建设。
实施意见规定,在全市专项检查中发现合理用药合格率低于95%,大型仪器检查阳性率低于70%,医疗服务价格项目收费准确率低于95%,给予该院主要领导效能告诫。每出院者平均医药费用、每门诊人次平均医药费用未实现年零增长,给予该院主要领导效能告诫,其超过标准的金额全部上缴同级卫生行政部门。
意见同时规定,凡发现医护人员收受红包、回扣的,扣除医院补助经费10%;发生开单提成的,一年内发现一起扣除医院补助经费2%,两起扣4%,三起扣10%;发生乱收费的,按相关部门或物价部门查处并处罚的金额扣除医院补助经费;对发生红包、回扣、开单提成和乱收费等严重不正之风问题的,给予单位相关领导和直接责任人组织处理、党纪政纪处分、暂停或吊销执业证书处理。对存在问题多、管理混乱、群众反映强烈,有严重质量和安全隐患的医院,给予黄牌警告,限期整改直至取消医院评审等级。记者江宝章
《人民日报》 (2006-07-03 第11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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