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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高院揭示证券市场八大风险 提出五条建议
中国发展门户网 www.chinagate.com.cn  2007 年 06 月 2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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昨天(6月19日)下午,上海市高级法院召开了证券市场风险防范专题新闻发布会。上海市高院常务副院长齐奇就上海法院在审理证券纠纷案件中发现的证券市场八大风险,结合案例作了通报,并就规范和完善证券市场有针对性地提出了五条建议。他强调,尽管目前我国证券市场依然保持着牛市基本面,但证券市场风险依然存在,前段时期股市的宽幅震荡就进一步提醒投资者要注意市场风险的防范。

据介绍,2003年至2006年间,上海法院共受理一审证券案件547件,诉讼标的额达101亿元,平均每案约1850万元。案件类型包括委托理财纠纷、国债回购纠纷、证券经纪合同纠纷、证券侵权纠纷、证券登记结算纠纷等五大类。其中,证券公司作为被告的占相当比例,且大多数涉及北方证券、闽发证券等风险券商。上海市高院在对上海法院审理的证券案件进行分析后发现,当前证券市场中存在的主要风险主要表现在八个方面。

一是敏感类资金违规入市交易风险。高、中院审理的317件证券纠纷案件中,涉及到大型国企资金的有69件,案件标的近41亿元;涉及金融机构的25件、社保基金2件、房屋维修基金案件1件、工会基金2件、教育基金1件、公用事业单位5件。在大多数案件中,资金的使用都缺少必要的审批手续和监控措施。一旦股市下跌,资金损失往往非常惨重。

二是证券公司风险处置中的风险。目前,证券公司风险处置工作进入关键时期,一些高风险证券公司进入破产程序退出市场。由于一些高风险证券公司违规经营、挪用客户保证金,造成证券公司经纪业务客户资产的大量灭失,损失惨重。

三是证券登记结算公司国债交易引发的结算风险。由于国家政策禁止公共资金直接进入股市,但允许买卖国债。这些资金通过购买国债进入证券市场,再通过国债回购将资金“洗白”,转而投入股市和期货市场。一旦证券公司流动资金出现困难,不能返还客户国债,即会出现“有去无回”的情况。

四是委托理财引发“保底条款”不保底风险。委托理财合同中往往约定“受托方保证委托方交付的资金或资产本金不受损失并按期向委托方支付保底收益”之类的条款。对该类合同条款的效力,上海法院树立平等保护理念,坚持风险与利益相一致原则,一般认定保底条款无效。

五是信息披露不实风险。近期已有多起因证券信息披露不实要求上市公司及其高管承担赔偿责任的案件。

六是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股票交易风险。这类非法交易具有隐蔽性、欺骗性、群体性、反复性的特点,使社会公众投资者难以及时辨别、察觉,容易上当受骗。

七是证券产品创新中的法律风险。产生这类风险主要是因为参与交易的大量个人投资者往往并不熟悉相关创新产品的属性、功能、运行机制和风险因素,对相关的市场规则也知之甚少,自身的权益极易受损。以权证为例,据统计,在已摘牌的10多只权证中,权证持有人错过价内权证行权遭受的损失超过1100万元,而错误地对价外权证行权的损失也超过70万元。

八是私募基金管理滞后存在潜在风险。目前,私募基金尚未取得合法地位,基金管理人主体资格存在严重法律瑕疵,私募基金协议的内容和操作手法不规范,同时,对民间私募基金的专业监管也几乎处于空白状态,这些都决定着投资民间私募基金面临巨大风险。

针对上述市场风险,上海高院提出五点建议。第一,加大对证券违法犯罪的打击力度,进一步加强对单位证券犯罪及其直接责任人员的刑事打击力度,严惩证券犯罪行为。第二,加强证券市场的监管力度。建立健全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监管制度,逐步建立统一的场外交易市场,加强对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的监管。第三,强化交易所的自律管理职能。第四,加强投资者的风险意识教育,引导投资者理性看待我国资本市场的整体背景,确立正确的风险观和防范意识。第五,建立和完善多渠道化解证券市场风险的机制。包括建立和完善投资者事后救济体系,建立防范证券风险的联动和协调机制,证券监管部门、地方政府和司法机关之间在对证券公司进行风险处置时加强沟通、协调和配合,化解纠纷,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确保社会稳定。(王璐)

来源: 上海证券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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