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证券公司及其人员主要侵权方式
(1)违背投资者意愿为其买卖证券。证券公司违背客户的委托交易指令(包括证券的种类、价格、数量以及交易时间)为其买卖证券,对此,除非事后投资者追认,否则,超出委托范围的证券买卖的法律后果由证券公司承担,由此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证券公司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2)诱骗投资者买卖证券。证券公司从业人员或证券业其他部门的工作人员,故意向投资者提供虚假信息进行误导,或者伪造、变造、销毁交易记录,诱骗投资者进行不必要的证券交易,即是侵犯投资者的利益。
(3)挪用客户交易结算资金。客户的交易结算资金必须全额存入指定的商业银行,严格按户分账单独管理。证券公司若挪用客户交易结算资金,即是侵犯了客户的资金所有权,不仅影响客户的正常交易结算,甚至可能因公司财务危机而无法偿还所挪用资金。
(4)虚假记载交易记录。证券公司在证券买卖成交后,应当按照规定制作买卖成交报告单并交付客户,每一位客户委托买卖证券的情况应如实进行记录,不得伪造交易记录。
(5)私下买卖或挪用客户账户上的证券。证券公司只能严格依照客户的交易指令代理买卖证券,若未经客户委托,证券公司及其从业人员按照自己意愿私自买卖客户账户上的证券,或挪用、出借客户账户上的证券或将客户的证券用于质押,则损害了客户的所有权及行为自主权。
(6)盗卖股票、盗取资金。表现为两种形式:①证券公司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将客户账户上的股票卖出,或利用所掌握的客户信息盗取资金;②证券公司防范不严,违规操作,使客户股票被他人盗卖或资金被盗取。
(7)融资融券行为。我国禁止融资融券的证券信用交易,有些证券公司为招揽业务,为客户卖出其账上未实有的证券或者为客户融资买入证券,侵犯了中小投资者的利益。
(8)风险承诺。证券公司不得为招揽客户,对客户作出保证证券买卖收益或者赔偿证券买卖损失的承诺。风险承诺没有法律根据,客户的投资风险并不因证券公司的风险承诺而降低。
(9)违法承销、违规经营。有些证券公司为招揽承销业务,承销未经核准擅自发行的证券,或发现公开发行募股文件有缺陷,仍然违法发出要约或继续进行销售活动;有些证券公司违反规定,未经批准经营非上市挂牌证券的交易活动或其他超出业务许可范围的证券业务,这些都损害了投资者利益。
2上市公司主要侵权行为方式
(1)信息披露不真实、不准确、不完整、不及时。上市公司必须全面披露影响投资者判断投资价值的有关资料,不得有重大遗漏。发布的信息必须符合客观实际,不得具有虚假成分或虚假表示;必须准确无误,不得含糊其辞、模棱两可或存在误导性陈述。临时报告应在重大事件发生后立即披露,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应在规定时间内及时披露。
(2)违规改变募集资金投向。上市公司对发行股票所募集的资金,必须按招股说明书或配股说明书所列资金用途使用,若要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必须经过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3)大股东侵犯中小股东权益。有些上市公司的大股东把公司当作“摇钱树”,侵犯其他股东的资产受益权,主要表现为:大股东将不良资产注入公司,以不合理的价格用来配股或上市融资;用上市公司财产为其债务作担保;将商标专用权卖给上市公司,抵冲其对上市公司的应付账款等。
(4)非法回购、非法炒作股票。上市公司违反规定,未经批准购回本公司股票,造成公司资本空虚;或者动用银行信贷资金及募股资金炒作股票,或者提供资金给其他机构和个人炒作股票,或者凭借资金及信息优势哄抬本公司股票价格以从中牟利,这些行为势必损害广大投资者的利益。
(5)虚假上市。股票上市须达到相关的法定要求。有些公司制作虚假招股说明书、认股书和他法律文件,以欺骗手段达到上市目的,欺骗投资者认购其股份。
3其他主体侵权行为方式
(1)操纵市场。任何人操纵证券交易价格,或者制造证券交易虚假价格或者证券交易量,获取不正当利益或者转嫁风险的,均属操纵市场行为,主要方式有:通过单独或合谋进行连续交易诱骗投资者、与他人串通相互进行约定买卖以诱骗投资者、以自买自卖方式(“庄家对倒”)造成交易活跃假象、编造并传播虚假信息使投资者作出错误判断并参与该证券的买卖等。
(2)内幕交易。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员或者非法获取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的人员,利用其掌握的未公开的价格敏感信息进行证券买卖活动,或者泄露该信息或者建议他人买卖该证券,从而谋取利益或减少损失。
(3)基金分配违反法律规定。基金收益分配应当采用现金形式,每年至少一次,且收益分配比例不得低于基金净收益的90%。违反此规定,即是损害基金持有人的权益。
(4)违反保密义务。证券交易所、证券公司、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等必须依法为投资者开立的账户保密,除依法可以公开或查询的情况外,不得泄露客户的账户情况。
(5)咨询机构侵权行为。证券投资咨询机构利用工作便利,侵犯投资者权益的行为有:①代理委托人从事证券投资;②与委托人约定分享证券投资收益或者分担证券投资损失;③买卖本机构提供服务的上市公司股票;④利用咨询服务与他人合谋操纵市场、误导和欺诈投资人或进行内幕交易。
(6)中介机构侵权行为。为证券的发行、上市或者证券交易活动出具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或者法律意见书等文件的专业机构,就其所应负责的内容弄虚作假的;或专业机构和人员,在该股承销期内和期满后的六个月内、或自接受上市公司委托之日起至上述文件公开后五日内买卖该种股票的,都构成违法行为。
(7)非法开立证券交易场所或服务机构。未经国家批准,非法开立证券交易场所的;未经批准并领取业务许可证,擅自设立证券公司经营证券业务的;未经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批准,擅自设立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或者证券交易服务机构的,均属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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