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高院:银行未识别克隆卡至少应担责50%

2012年08月08日16:04 | 中国发展门户网 www.chinagate.cn | 给编辑写信 字号:T|T
关键词: 高院 克隆卡 原告 复制器 盗刷 法院裁判 发卡行 克隆银行卡

来自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的数据显示,今年1~7月份,广东全省新增信用卡纠纷中,因克隆卡而引起的纠纷数量上升最快。

银行卡被盗刷之后,是否应该承担责任呢?应该怎样承担责任呢?广东省高院认为,银行如果未识别克隆卡,应当承担不少于50%责任;如果持卡人对卡被伪造有过错的,银行则可以减轻责任。

但要证明“被盗刷”和“银行未识别克隆卡”,似乎也不是一件容易的事。昨日(8月7日)广东省高院在其官方微博中的直播提供了一个鲜活的例子。

“盗刷”举证艰难

原告梁女士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林和西路支行开了一张穗通宝银行卡,今年3月27日发现卡内接近3万元的金额被人在异地分多次取走。原告怀疑银行卡被克隆后遭盗刷,并且认为开卡行未提供安全交易环境,因此向法院提起了诉讼。

原告向法庭提交7份证据,包括银行卡、账户明细查询、报警回执等。原告用某家居广场的考勤表和电话通讯记录来证明争议交易发生时原告身在广州。

被告委托代理人当庭发表了质证意见,认为原告提交的证据不能证明本案存在克隆卡,也不能排除原告或其授权他人在异地取款的可能性。

被告出示了涉案交易发生地农行阳东县支行营业部ATM机的监控录像。录像有一蒙面男子在ATM机上操作,录像中无法看到取款人所持的银行卡。

被告委托代理人认为,交易是在正确输入密码之后完成,应视为本人或者本人授权的交易,也不能证明被告对此存在过错。另外,争议交易发生地阳东县离广州的车程大概为3小时,原告提供的证据未能证明原告或者其委托的他人客观上不能前往阳东县进行交易,并且无法证明银行卡是否在广州。被告代理人还称现有证据无法证明存在伪造卡。

被告的委托代理人还指出,开卡行在现行法律规定下及现行技术标准、科技条件下提供了安全的交易环境,并且现行的磁条银行卡技术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和监管部门的要求。

最后法院表示,本案事实已经基本清楚,审判长宣布休庭。审判结果有待公布。

盗刷银行卡的责任承担

“我们这里有卖的,9000元一套,你需要的话可以来福建试机。只要把复制器安装在自动取款机上,就可以盗取取款者磁卡信息对该卡进行复制。”一位银行卡复制器的卖家对记者表示。

“银行卡复制器”在7月中旬遭到曝光,记者昨日在搜索引擎仍然搜到了不少卖家。

广东高院给记者提供的资料显示,今年1~7月,全省法院新收信用卡民事纠纷案件就高达13096件,同比增长17.30%。其中,因克隆卡而引起的纠纷数量上升最快。

克隆银行卡的行为早在2008年就已出现。广东省高院资料显示,在4年前张先生一张建行的借记卡的账户信息和密码全部被复制下来,被盗取金额共计9816元。张先生当时向法院提起了诉讼,广东高院表示,该案件的关键是卡是否被他人复制而盗取。

银行当时抗辩称,安装不明部件不代表能成功盗走银行卡信息和密码,而法官认为,报警记录、交易流水记录、录像资料及相关陈述之间,能形成完成的证据链,能确认卡被他人盗刷的事实。最后法院裁判:银行赔偿张先生9816元。

另外,邱女士在工商银行开的一张设置了密码的信用威士金卡在广州一餐厅刷卡时磁卡信息遭盗取,盗卡者一个半小时后在澳门刷走了邱女士卡里的8万多元钱。

法院判定,在澳门发生的消费和取现使用的是伪造卡,工行作为发卡行接受了非法复制的银行卡交易,未尽谨慎审查义务,应当对该过错行为承担责任。与此同时,法院认为邱女士也存在没有妥善保管密码的过程,也要承担一定责任。最后法院裁判:银行与邱女士各负担损失的50%。

法院是如何确定克隆卡民事案件中的责任的?广东省高院在给记者的邮件称,银行未识别克隆卡,应当承担不少于50%责任;如果持卡人对卡被伪造有过错的,银行可以减轻责任。

对设置了密码的银行卡,持卡人对密码的泄露没有过错的,对银行卡账户内资金损失一般不承担责任。持卡人用卡不规范足以导致密码泄露的,一般应当在50%的范围内承担责任。对于未设密码的银行卡被伪造后交易的,发卡行如办卡过程中履行了不设定密码后果和风险的提示义务,持卡人在不超过卡内资金损失的50%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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