卡未离身遭盗刷持卡人状告银行

2012年08月03日16:00 | 中国发展门户网 www.chinagate.cn | 给编辑写信 字号:T|T
关键词: 盗刷 持卡人 准贷记卡 银行方面 克隆卡 法院开庭 报案 案发 宣判

克隆卡案件的审判成了当前一段时间的热点和焦点。广州市民陈某荣就称自己的银行卡被盗刷而将银行告上法院。他向广州越秀法院诉称,他身在广州,银行卡未离身,但无需密码就能消费的银行卡却在江西省被盗刷2.5万元。昨日该案在越秀法院开庭审理。

4分钟内银行卡被盗刷3次

市民陈某荣向法院诉称,他1997年2月28日在某银行广州某支行开通准贷记卡后,一直由自己保管卡片,从未将卡片信息向第三人透露过。今年1月13日,身处广州的陈某荣在中午时分突然收到三条手机短信,被告知该卡在当天的14点04分、14点05分和14点07分分别在江西省消费10000元、10000元和5000元。短短4分钟内就发生了3笔交易,消费金额达到25000元。陈某荣称当时他卡不离身,也一直没有使用过该卡进行任何消费。他马上意识到自己的银行卡被盗刷了,立即向派出所报案同时向银行挂失。

陈某荣称,他所持有的这张卡提取现金时需要输入密码,消费时则无需密码,被盗刷消费的2.5万元中除了卡内存款17921.12元外,还包括透支额度7078.88元。他向法院请求银行赔偿损失2.5万元及利息并承担案件的受理费。

庭上双方各持己见针锋相对

昨日下午该案在越秀法院开庭审理,某银行广州某支行认为,陈某荣提供的证据不能证明案发时准贷记卡不在消费的地点江西省,2.5万元的消费属于真实银行卡消费,可能是陈某荣将卡委托给他人刷卡,也可能是陈某荣自己保管不善,银行对此不需要承担任何责任。

陈某荣则称,从案发直到报案,自己一直在广州,并且卡在自己身上。另外如果将银行卡委托他人消费需要银行同意并出具委托书,但自己从未办理委托。

陈某荣说,在1997年办卡时,银行规定准贷记卡需要与身份证一起才能消费,而现在银行与商家验证消费时只需要签名(即使签名的不是持卡人)就行,这是银行方面失职,也有可能是银行与商家勾结起来,透露持卡人的信息,让犯罪分子有机可乘制造克隆卡强行消费。

双方各持己见,针锋相对。法院宣布择日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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