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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下列原因导致被保险机动车损失和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1、地震及其次生灾害。
2、战争、军事冲突、恐怖活动、暴乱、污染(含放射性污染)、核反应、核辐射。
3、人工直接供油、高温烘烤、自燃、不明原因火灾。
4、被保险机动车被转让、改装、加装或改变使用性质等,导致被保险机动车危险程度显著增加,且被保险人、受让人未及时通知保险人。
5、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驾驶人的故意行为。
五、下列损失和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1、因市场价格变动造成贬值、修理后因价值降低引起的减值损失。
2、被保险机动车全车被盗窃、被抢劫、被抢夺、下落不明,以及在此期间受到的损坏,或被盗窃、被抢劫、被抢夺未遂受到的损坏,或车上零部件、附属设备丢失。
3、自然磨损、朽蚀、腐蚀、故障、本身质量缺陷。
4、车轮单独损坏,玻璃单独破碎,无明显碰撞痕迹的车身划痕,以及新增设备的损失。
5、发动机进水后导致发动机损坏。
6、遭受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后,未经必要修理并检验合格继续使用,致使损失扩大的部分。
7、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驾驶人知道保险事故发生后,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及时通知,致使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难以确定的,保险人对无法确定的部分,不承担赔偿责任,但保险人通过其他途径已经及时知道或者应当及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的除外。
8、因被保险人违反相关规定,导致无法确定的损失。
重庆晚报记者了解到,一方面,对于商业车险主险条款中列明的部分免赔事项,车主或许可以通过购买附加险来转移风险;另一方面,根据被保险人在事故中所承担的不同责任,商业车险还会有一定比例的免赔率,或许也可以通过购买相关附加险来转移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