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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记者 史进峰 北京报道
5月16日,接近监管机构的多位人士证实,相关部门已经批准银监会设立金融消费者保护局。
去年,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已原则上同意“一行三会”各设金融消费者保护机构。去年下半年,保监会、证监会相继设立了保险消费者权益保护局、投资者保护局,人民银行设立类似部门似乎也只是时间问题。
“金融消费者保护仍然有很多可以探讨的地方。”5月16日,一位监管专家告诉记者,无论证监会还是保监会都将针对投资者的“信访”功能划拨到新设的部门,“但这仍然是初级的工作,需要做的领域实际上很多”。
面对有关银行不合理收费的舆论,银监会主席尚福林相当重视对金融消费者权益的保护,年初便将治理银行业不规范经营行为视为今年监管工作的重点。决心严格行政处罚和监管问责,包括经济处罚、高管人员处罚、业务制裁和行政问责等多种办法。
缺乏上位法支持
此前,中国银行业协会下面已设立消费者保护委员会,银监会业务创新部曾下设公众教育处,承担部分消费者教育的功能。那么,新设的金融消费者保护局将承担哪些职能?
上述接近监管机构的人士透露,银监会可能将业务创新部负责的消费者教育功能转至新设的金融消费者保护局,但仍未获知新设机构的具体职能安排和机构设置情况。
银监会历年年报显示,银监会始终将保护存款人和金融消费者合法权益视为自身监管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2010年年报透露,其对存款人和金融消费者保护的框架体系主要由监管、行业自律和金融消费者教育三部分组成。
2011年,银监会重典整治了银行理财业务存在的误导销售和错误销售,7月1日起还免除了人民币个人账户的11类34项服务收费。
不过,一些金融业内人士对“一行三会”新设的金融消费者保护机构究竟能起多大作用表示怀疑。某股份制银行零售部门负责人告诉记者:“不清楚新设的金融消费者保护局能承担起什么功能。”
从证监会和保监会的先期实践看,两者的消费者保护部门更多承担了类似信访办的功能。以保险消费者权益保护局为例,其职能包括研究保护保险消费者权益的机制、受理投诉咨询、调查处理消费者投诉、消费者教育和风险提示等。
“但这仍然是初级的工作。”一位监管专家坦言。在他看来,目前消费者保护领域,各个监管部门一直做得不太令人满意,其中关键的原因是“国内缺乏上位法,监管部门缺乏相应的法律授权,即一旦金融消费者遭受不公正待遇或者不公平交易,监管部门没有任何授权处罚的法律依据,目前都是基于风险的处罚,但两者是两个维度”。
他认为,应先从立法层面确立对金融消费者的保护。由于国内缺乏《公平交易条例》和《公平信贷条例》等基础的法律规范,商业银行在日常经营活动中会按照自己的资源配置来,“谁能给我带来利润,我就把信贷投放给谁”。
美国消费者金融保护局就拥有强大的监管职权,其局长理查德·科德雷曾公开表示,该局将扩大监管职权,监管房贷服务商、发薪日贷款机构和学生贷款公司等非银机构。
中国“一行三会”各自分设金融消费者保护部门,四家机构如何相互协调、职能分工也有待进一步明确。
严格问责乱收费
“当下正在推行的‘七不准’和‘四公开’等整治商业银行不规范经营行为的监管措施,某种程度上难脱‘运动式’的影子,很难从根本上改变商业银行的内部约束机制和激励机制。”上述人士坦言。
不过,银监会旨在整治银行不规范经营的决心不会动摇。近期银监会召开的内部会议上,尚福林表示,要彻底解决银行业不合理收费和附加条件问题,除了开展自查整改和强化市场约束外,还必须严格行政处罚和监管问责。
尚福林表示:“对于3月1日以后仍然附加不合理贷款条件、4月1日以后仍然收取不合理费用的,严格依法依规启动处罚问责程序,切实做到发现一起,查处一起,绝不下不为例、绝不放松处罚、绝不宽容迁就。”
对于查实的违规问题,要视具体情况,采取不同形式的处罚:
一是经济处罚,即责令退款、没收所得、并处罚款;二是高管人员处罚,对所在机构高管人员进行罚款或取消任职资格;三是业务制裁,由监管部门采取暂停业务或停业整顿等监管措施;四是行政问责,责令银行对相关管理人员和责任人员进行处分。对于监管检查没有发现、监管处罚不力或没有处罚的问题,要严格监管问责,追究领导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