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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保监会昨天发布《中国第二代偿付能力监管制度体系建设规划》,提出在三至五年内,形成与国际接轨并符合中国保险业发展阶段的第二代偿付能力监管制度体系。
根据第一代偿付能力监管制度规定,偿付能力充足率低于100%的保险公司,指不足类公司;偿付能力充足率在100%到150%之间的保险公司,指充足I类公司;偿付能力充足率高于150%的保险公司,指充足II类公司。
然而近年来,国际经济金融形势持续动荡,国内保险市场和资本市场发生了巨变,对防范风险和加强监管的要求越来越高,第一代偿付能力监管制度体系在某些方面已不能完全适应新形势下的监管需要,必须建立一套新的偿付能力监管制度体系。
《规划》提出,将用三至五年时间建成第二代偿付能力监管体系。按照规划,第二代偿付能力监管体系采用国际通行的资本充足要求、风险管理要求和信息披露要求“三支柱”的整体框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