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责任空白期引发纠纷 商业险合同被指"霸王条款"

2012年03月14日10:07 | 中国发展门户网 www.chinagate.cn | 给编辑写信 字号:T|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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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广网北京3月14日消息(记者孙莹)据中国之声《新闻纵横》报道,北京的张先生买了辆新车,乐呵呵地从4S店开回家,没想到上路几分钟后,就出了车祸。虽然很郁闷,但想到自己刚在4S店里上了交强险和商业车险,张先生也没有太犯愁,反正有保险呢。

没想到的是,保险公司的回答是:对不起,不能给您赔,您的保单还没生效。原来,目前保险公司提供的商业车险格式条款,往往约定保单从交费次日零时生效,而这个时间距离交费的时间往往相隔十几个小时。保险公司就是以此由拒不赔付的。

这就是所谓的“保险责任空白期”,很多消费者都曾经遇到了同样的困扰。张先生是个较真的人,一气之下将保险公司告上法庭。昨天,此案在北京平谷法院法庭审理。

张先生去年7月5日下午到被告信达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处为车辆投保商业险,14时13分14秒他拿到了保单,于是驾车返回,谁料7分钟后发生交通事故,交管部门认定他对事故负全责。可主张第三者责任险时,保险公司说保险没生效,不赔。

被告代理人:生效我们认为应该是双方约定的起始时间,也就是2011年7月6日零时起,到2012年7月5日24时止。

张先生认为,保险公司依据霸王条款拒绝理赔理由无效。

原告代理人:这个并不是双方约定的,而是我交完钱保单就直接打印出来了,它这是典型的格式条款,霸王条款,根本没有协商。

审判员:是这么一个情况吗,被告?

被告代理人:根据《保险合同法》第十七条规定:订立保险合同,采用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保险人向投保人提供的投保单应当附格式条款,保险人应当向投保人说明合同的内容并在保险合同上以书面形式给予重要提示。这些事实说明我公司已经向投保人告知合同的内容并且打印保单。

原告张先生认为,商业险保险责任应该和交强险一样,从保单生成时间起算。

审判员:交强险是不是也是在被告处投的?

原告代理人:对,同时投的,但有个特别约定,交强险是即刻生效,商业保险没约定,两个同时使用就证明它是格式合同。

审判员:格式合同意味着什么?

原告代理人:意味着他的责任免除了,强加给我们原告10个小时的责任,交费后10个小时是没人承担责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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