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监会发布加强机动车辆商业险费率管理的通知

2012年03月09日09:56 | 中国发展门户网 www.chinagate.cn | 给编辑写信 字号:T|T
关键词: 中国保险行业协会 机动车辆 车险条款 投保人 保险公司 责任免除

中新网3月8日电 中新网金融频道从保监会网站获悉,中国保监会日前发布《关于加强机动车辆商业保险条款费率管理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通知》要求进一步完善商业车险条款费率管理制度,逐步建立市场化导向的条款费率形成机制,强化保险公司在条款费率拟订、执行中的主体作用和责任。

《通知》旨在按照审慎放开的原则,稳步推进以市场化为导向的商业车险条款费率管理制度改革。《通知》规定,保险公司依据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保监会的有关规定拟订商业车险条款和费率,保险公司对拟订的商业车险条款费率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中国保险行业协会应当组织拟订商业车险协会示范条款、机动车辆参考折旧系数和车型数据库,以及测算商业车险行业参考纯损失率,供保险公司参考和使用。同时,中国保险行业协会应当按照方便被保险人理赔的原则,结合保险公司商业车险条款所规定的保险责任,制定保险公司理赔实务指引。

保监会相关负责人表示,《通知》明确了行业协会、保险公司和监管部门的角色定位。即行业协会制订协会示范条款和参考纯损失率供保险公司参考使用,保险公司作为条款费率拟订和执行的主体,开发商业车险产品并严格执行条款费率,监管部门依法进行监管。同时,明确规定保险公司拟订商业车险条款应当遵循依法合规、公平合理、诚实信用、通俗易懂原则,拟订商业车险费率应当遵循充足原则和公平原则。《通知》初步明确了商业车险条款费率管理制度改革的方向,将为监管部门依法监管保险公司商业车险条款费率奠定重要基础。

《通知》针对前段时间商业车险“高保低赔”、“无责不赔”等热点问题进行了明确规定。《通知》明确了保险金额的确定方式,即保险公司和投保人应当按照市场公允价值协商确定被保险机动车的实际价值,保险公司应当与投保人协商约定保险金额。《通知》还规定,因第三者对被保险机动车的损害而造成保险事故的,保险公司自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之日起,在赔偿金额范围内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保险公司不得通过放弃代位求偿权的方式拒绝履行保险责任。

为切实保护投保人和被保险人权益,《通知》规定保险公司应当在投保单首页最显著的位置用特殊字体加注“责任免除特别提示”,对保险条款中免除保险公司责任的条款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采用通俗易懂的方式,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为强化保险公司对投保人的风险提示义务,《通知》还规定,保险公司应当提示投保人在投保单“责任免除特别提示”下手书:“经保险人明确说明,本人已了解责任免除条款的内容”并签名。此外,为切实保护被保险人在保险理赔过程中的权益,《通知》规定,商业车险条款不得要求被保险人提供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无关的证明和资料等要求。

据悉,中国保险行业协会正在根据保监会要求,对现行车险条款中不符合《通知》规定的、实践中容易损害被保险人权益和引起争议的、以及表述不清晰易产生歧义的条款内容进行修订,并按照《通知》的要求拟订机动车辆参考折旧系数和车型数据库,测算行业参考纯损失率,做好改革配套工作。(中新网金融频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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