变相期货监管法律盲点有待消除

2011年07月04日15:24 | 中国发展门户网 www.chinagate.cn | 给编辑写信 字号:T|T
关键词: 监管层 期货监管 期货市场 证监局 法律标准 电子盘 商事纠纷 实务界 交易商 期货交易管理条例

被华东政法大学经济法学院院长吴弘教授誉为“选题前沿且学术、监管、法律、实务界均有浓厚兴趣”的大宗商品中远期现货交易与期货交易的法律边际 研讨会,日前在上海举行。该研讨会由上海市律师协会期货业务研究委员会与上海市法学会金融法研究会及同济大学期货研究院联合举办,来自上海市商务委及上海 证监局的监管层代表参与了讨论。

去年下半年,上海某大宗商品中远期交易市场与其代理商、交易商之间发生了一系列商事纠纷。但这系列案件由法院受理后,至今只召集原、被告的代理 律师进行过仅有的一次开庭质证。这也凸显了在大宗商品中远期现货交易与期货交易的法律边际地带,尚存在着监管盲点。事实上,该案例作为中远期交易市场整顿 规范时期备受关注的热点事件,CCTV-2“经济半小时”还曾特别播出过一档“电子盘投资陷阱”的专栏实录。

研讨会即从上述案例展开,对“变相期货”的法律标准、大宗商品现货中远期交易与期货交易的界定、电子盘交易的市场化特征、大宗商品中远期现货市 场的监管趋势及未来演绎等多方面进行了探讨。其中,特别提及“232号文”、“国六条”等由监管层作出的市场整顿规范的相关法律指导意见,以及上海市政府 办公厅刚转发的市商务委等四部门《关于进一步规范本市大宗商品中远期交易市场管理若干意见》的通知。

有监管层代表认为,现行《期货交易管理条例》第八十九条对“变相期货”的规定“并不完全”,而关键在于这些中远期市场的保证金要纳入统一监管,并杜绝虚拟交易等。

还有与会的实务界人士认为,虽然中远期市场存在这样那样的问题,但是作为市场自身催生的一种贸易形态,有其存在的合理性及发展的客观规律。可与期货市场“互补”的中远期市场,也和产业联系密切,而“如全是投机”,交易商一定会跑到“更有安全保障”的期货市场上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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