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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汇指定银行办理相关业务操作规程
外汇指定银行办理减持境外上市公司国有股份所得外汇资金
划转全国社保基金相关业务操作规程
法规依据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国务院令2008年第532号) 2、《减持国有股筹集社会保障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国发【2001】22号) 3、《国家外汇管理局、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完善境外上市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2】77号) 4、《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完善境外上市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3】108号) 5、《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境外减持外汇收入上缴全国社会保障基金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4】64号) 6、《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境外上市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5】6号) 7、《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下放部分资本项目外汇业务审批权限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5】63号) 8、其他相关法规 |
审核材料 |
1、 书面申请(应明确股票减持应得资金的测算说明和应缴、拟缴外汇资金数量); 2、 盖有境外上市外资股公司或境外中资控股上市公司的境内股权持有单位所在地外汇局业务印章的《境外上市外资股公司境外上市股票外汇登记表》或《境外中资控股上市公司境外上市股票外汇登记表》。 |
审核原则 |
由境外上市外资股公司或境外中资控股上市公司的境内股权持有单位在资金调回境内后10个工作日内提出书面申请。 |
审核要素 |
审核材料的规范性、齐备性及材料之间的一致性。 |
授权范围 |
境外上市公司境内股票专用外汇账户开户行或境外中资控股上市公司的境内股权持有单位外汇账户开户行直接办理。 |
注意事项 |
1、 减持资金直接以外汇原币划转。 2、 划转资金应直接进入财政部在国内银行开立的专用外汇账户内。港元账户:户名:财政部;开户银行:中信银行总行营业部;账号:7111011383100000182。 美元账户:户名:财政部;开户银行:中信银行总行营业部;账号:711101148330000197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