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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完善资本项目外汇管理,简化行政审批程序,促进贸易投资便利化,国家外汇管理局近日下发了《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取消、调整部分资本项目外汇业务审核权限和管理措施的通知》(汇发[2011]20号,以下简称《通知》)。《通知》自2011年6月1日起施行。
《通知》的主要内容包括:一是取消贸易信贷登记管理中的延期付款超期限登记核准。企业在进口报关单海关签发日期120内(含)后办理延期付款提款登记的,无需到所在地外汇局办理超期限登记核准手续。二是取消贸易信贷登记管理中的预付货款退汇核准。企业预付货款发生退汇的,可直接登录贸易信贷登记管理系统办理注销手续,并按经常项目外汇管理相关规定办理退汇资金的入账等手续。三是减持境外上市公司国有股份所得外汇资金划转全国社保基金备案,由外汇指定银行直接办理。四是授权国家外汇管理局各分局、外汇管理部按照现行对外担保管理规定,为辖内注册的外汇指定银行核定融资性对外担保余额指标(明确规定由总局核定指标的除外)。五是将贸易信贷项下预付货款基础比例从30%提高至50%。
此次政策调整,有助于降低企业成本,提高经营效率。国家外汇管理局在大力简化事前审批的同时,将加大非现场核查和事后监督力度,不断提高资本项目外汇管理水平,继续稳步推进人民币资本项目可兑换进程。(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