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监会关于中国银行业实施新监管标准的指导意见

2011年05月05日16:18 | 中国发展门户网 www.chinagate.cn | 给编辑写信 字号:T|T
关键词: 银行业金融机构 监管指标 新资本协议 风险计量 拨备覆盖率 最低资本充足率 模型验证 数据缺失 银监会 监管框架

三、增强系统重要性银行监管有效性

根据国内大型银行经营模式以及监管实践,监管部门将从市场准入、审慎监管标准、持续监管和监管合作几个方面,加强系统重要性银行监管。

1.明确系统重要性银行的定义。国内系统重要性银行的评估主要考虑规模、关联性、复杂性和可替代性等四个方面因素,监管部门将建立系统重要性银行的评估方法论和持续评估框架。

2.维持防火墙安排,改进事前准入监管。为防止系统重要性银行经营模式过于复杂,降低不同金融市场风险的传染,继续采用结构化限制性监管措施:一是维持现行银行体系与资本市场、银行与控股股东、银行与附属机构之间的防火墙,防止风险跨境、跨业传染。二是从严限制银行业金融机构从事结构复杂、高杠杆交易业务,避免过度承担风险。三是审慎推进综合经营试点。对于进行综合经营试点的银行,建立正式的后评估制度,对于在合理时限内跨业经营仍不能达到所在行业平均盈利水平的银行,监管部门将要求其退出该行业。

3.提高审慎监管要求。除附加资本要求之外,监管部门将视情况对系统重要性银行提出更高的审慎监管要求,以提升其应对外部冲击的能力:一是要求系统重要性银行发行自救债券,以提高吸收损失的能力。二是提高流动性监管要求。三是进一步严格大额风险暴露限制,适度降低系统重要性银行对单一借款人和集团客户贷款占资本净额的比例。四是提高集团层面并表风险治理监管标准,包括集团层面风险偏好设定、统一的风险管理政策、信息管理系统建设、集团内部交易等。

4.强化持续监管。一是监管资源向系统重要性银行倾斜,赋予一线监管人员更广泛的权力,加强对系统重要性银行决策过程、执行过程的监管,以尽早识别风险并采取干预措施。二是丰富和扩展非现场监管体系,完善系统重要性银行的风险监管评估框架,及时预警、有效识别并快速处置风险。三是进一步提升系统重要性银行现场检查精确打击的能力,督促系统重要性银行加强公司治理和风险管理,防止和纠正不安全、不稳健的经营行为。四是实现功能监管与机构监管相结合,采用产品分析、模型验证、压力测试、同业评估等监管手段,保证监管技术能够适应系统重要性银行业务和组织机构日益复杂化的趋势。五是指导并监督系统重要性银行制定恢复和处置计划、危机管理计划,增强系统重要性银行自我保护能力。

5.加强监管合作。在跨境合作方面,建立对境外监管当局监管能力的评估机制,健全跨境经营系统重要性银行的监管联席会议机制,提高信息交流质量,加强在市场准入、非现场监管、现场检查以及危机管理方面的合作。在跨业合作方面,在国务院统一领导下,监管部门将加强与人民银行、证券监管部门、保险监管部门的协调配合,构建“无缝式”金融监管体系,改进对银行集团非银行业务的风险评估。

四、深入推动新资本协议实施工作

对资本和风险加权资产进行科学计量与评估是新监管标准实施的基础。银行业金融机构应按照“《新资本协议》与《第三版巴塞尔协议》同步推进,第一支柱与第二支柱统筹考虑”的总体要求,从公司治理、政策流程、风险计量、数据基础、信息科技系统等方面不断强化风险管理。2011年,监管部门将修订《资本充足率管理办法》。银行业金融机构应根据新的《资本充足率管理办法》中确立的相关方法准确计量监管资本要求,全面覆盖各类风险;同时,构建全面风险管理框架,健全内部资本评估程序,强化银行业稳健运行的微观基础。

对于表内外资产规模、国际活跃性以及业务复杂性达到一定程度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应根据新的监管要求,实施《新资本协议》中的资本计量高级方法。目前已完成了一轮预评估的第一批实施银行应当在已经取得的良好成就基础上,根据评估意见积极整改第一支柱实施的主要问题,并积极推进第二支柱和第三支柱建设,争取尽快申请正式实施。其他根据监管要求应当实施高级方法或自愿实施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加强与监管部门的沟通,尽早制订实施规划方案。

对于其他不实施资本计量高级方法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应从2011年底开始在现有信用风险资本计量的基础上,采用新的《资本充足率管理办法》要求的标准方法,计量市场风险和操作风险的监管资本要求;并按照第二支柱相关要求,抓紧建立内部资本充足评估程序,识别、评估、监测和报告各类主要风险,确保资本水平与风险状况和管理能力相适应,确保资本规划与银行经营状况、风险变化趋势和长期发展战略相匹配。2016年底前,所有银行业金融机构都应建立与本行规模、业务复杂程度相适应的全面风险管理框架和内部资本充足率评估程序。

五、工作要求

新监管标准实施是事关全局的长期系统工程,银行业金融机构要准确理解新监管标准的实质,充分认识实施新监管标准的意义,加强配合,积极稳妥地做好新监管标准实施的各项准备工作。

(一)制定配套监管规章

为保证新监管标准如期实施,2011年监管部门将修订完善《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管理办法》,以及流动性风险监管、系统重要性银行监管相关政策,为新监管标准的实施奠定基础。同时,大力开展新监管标准的培训和宣传工作,分期、分批地开展各级监管人员和银行业金融机构中高层管理人员的培训工作,为新监管标准实施打造有利的舆论环境和广泛的人才基础。

(二)加强组织领导

银行业金融机构董事会和高级管理层应高度重视新监管标准实施工作,尽快成立以主要负责人为组长的新监管标准实施领导小组及相应工作机构,统筹规划协调新监管标准实施工作,确保各项工作有序稳步推进。董事会应负责新监管标准实施规划及有关重大政策审批,定期听取高级管理层汇报,对实施准备情况进行监督;高级管理层负责制定新监管标准实施方案并组织实施。

(三)制定切实可行的实施规划

银行业金融机构应根据本指导意见,全面进行差距分析,制定切实可行的新监管标准实施规划。实施规划至少应包括:资产增长计划、资产结构调整方案、盈利能力规划、各类风险的风险加权资产计算方法、资本补充方案、流动性来源、贷款损失准备金补提方案、各类监管指标的达标时间表和阶段性目标。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在2011年底前完成实施规划编制,并报监管部门备案。

(四)调整发展战略积极推动业务转型

谋求经营转型不仅是银行业金融机构持续满足新监管标准的内在要求,而且是在日益复杂经营环境下提高发展质量的必由之路。银行业金融机构要切实转变规模扩张的外延式发展模式,走质量提高的内涵式增长之路。银行业金融机构要在坚守传统业务模式的前提下,在信贷业务的广度和深度上下功夫,提升金融服务效率和信贷质量。一是调整业务结构,制定中长期信贷发展战略,积极调整信贷的客户结构、行业结构和区域结构,实现信贷业务可持续发展。二是强化管理,通过不断优化风险计量工具,完善风险管理政策和流程,健全风险制衡机制,真正提升增长质量。三是创新服务。积极发展网络银行、电话银行、信用卡等渠道拓展业务,扩大金融服务覆盖面,为资产业务提供稳定的资金保障,同时降低经营成本,扩大收入来源。

(五)持续改进风险管理

各银行业金融机构要结合自身经营特点,强化风险管理基础设施,提升风险管理能力。一是完善风险治理组织架构,进一步明确董事会、高管层、首席风险官、风险管理部门和相关业务条线的角色和职能。二是强化数据基础,通过新监管标准实施切实解决国内银行业金融机构长期存在的数据缺失、质量不高问题。三是积极开发并推广运用新型风险计量工具,提高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计量准确性。四是强化IT系统建设,为风险政策制定和实施、风险计量工具运用及优化奠定基础。五是强化内部控制和内部审计职能,强化与外部审计的合作,共同促进内部制衡机制建设。六是改进激励考核机制,建立“风险-收益”平衡的绩效考核和薪酬制度。银行业金融机构要高度重视所面临的突出风险,包括地方融资平台、房地产贷款、经济结构调整潜在的重大信用风险,积极探索系统性风险和个体风险相结合的风险管理模式,在此基础上建立健全资本评估程序,确保资本充分覆盖各类风险。

(六)加强对新监管标准实施的监督检查和跟踪评估

从今年开始,监管部门要将商业银行新监管标准实施准备情况以及实施进展纳入日常监管工作,对各行新监管标准实施规划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新监管标准实施规划执行不力的银行业金融机构采取相应监管措施。过渡期内,监管部门将持续监测银行业金融机构各类监管指标的水平及变化趋势,深入评估新监管标准实施对银行业金融机构经营行为、信贷供给以及宏观经济运行的影响。各银行业金融机构应指定专门部门负责分析执行新监管标准的效应及存在的问题,并及时报送监管部门,配合做好新监管标准的完善和实施工作。

请各银监局将本意见转发至辖内银监分局和银行业金融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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