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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新网5月4日电中新网金融频道从香港文汇报获悉,中国银监会昨日发布《中国银行业实施新监管标准指导意见》,全面提升资本充足率、杠杆率、流动性、贷款损失准备四大监管标准,要求境内银行在过渡期结束后达标,新监管要求比巴塞尔协议Ⅲ更加严格,其中要求核心一级(普通股)资本充足率最低标准为5%,比巴塞尔Ⅲ的要求提高0.5个百分点。银监会有关负责人称,此举对银行业未来资本压力不会很大。
银监会表示,新标准改进资本充足率计算方法,将监管资本从现行的两级分类修改为三级分类,即核心资本充足率、一级资本充足率和资本充足率,并提高对资本充足率的监管要求,其分别不低于5%、6%和8%。
新的监管标准将同时引入逆周期资本监管框架并增加系统性银行的附加资本要求。新标准实施后,为正常条件下系统性重要性银行和非系统重要性银行的资本充足率分别不低于11.5%和10.5%;若出现系统性的信贷过快增长,商业银行需计提逆周期超额资本。银监会此前已经明确其对系统重要性大型商业银行增加附加资本要求,确保大型商业银行和中小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分别不低于11.5%和10%。
银监会表示,将合理安排过渡期。新资本监管标准从2012年1月1日开始执行,系统性银行和非系统性重要性银行应分别于2013年底和2016年底前达到新的资本监管标准。过渡期结束后,各类银行应按照新监管标准披露资本充足率和杠杆率。
银监会表示,巴塞尔协议Ⅲ是国际上的最低监管标准,考虑到审慎监管的要求,新监管要求将比巴塞尔Ⅲ更为严格,但不会对银行产生太大影响。(中新网金融频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