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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巴塞尔委员会发布的第三版巴塞尔协议,在充分借鉴国际经验,紧密结合国内银行业经营和监管实际的基础上,银监会5 月3 日发布《中国银行业实施新监管标准指导意见》。明确了资本充足率、杠杆率、流动性、贷款损失准备监管标准,并根据不同机构情况设置差异化的过渡期安排。
点评:
资本充足率方面:新标准实施后,正常条件下系统重要性银行和非系统重要性银行的资本充足率分别不得低于11.5%和10.5%;杠杆率方面:银行业金融机构杠杆率不得低于4%;贷款损失准备方面:贷款拨备率不低于2.5%,拨备覆盖率不低于150%;流动性方面:引入流动性覆盖率和净稳定融资比例。
新监管标准将于2012年初开始实施,系统重要性银行和非系统重要性银行分别需要在2013年底和2016年前达标。
监管新规终于在多方博弈的背景下“宽松”出炉。资本充足率三个层次指标均低于去年银监会所提方案,实施和达标时点均向后推延一年。但是比较巴塞尔III,我国在资本充足率和杠杆率的指标确定上都更加严格,且总体实施与达标时间也都不同程度提前,过渡期缩短。银监会在答记者问中表示部分细则严于巴塞尔III的规定主要出于以下两点考虑:(1)促进我国商业银行盈利模式转型;(2)提高大型银行国际信用评级。我们认为新规的水落石出短期将助力板块估值修复,长期更加利于商业银行本身的稳健发展,维持板块“增持”评级。(方正证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