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监会就中国银行业实施新监管标准指导意见答问

2011年05月04日14:40 | 中国发展门户网 www.chinagate.cn | 给编辑写信 字号:T|T
关键词: 指导意见 监管指标 新资本协议 银监会 拨备覆盖率 银行业金融机构 期限错配 收益波动 杠杆化 信贷周期

银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就《中国银行业实施新监管标准指导意见》答记者问

近日,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了《中国银行业实施新监管标准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确定了我国银行业实施国际新监管标准的总体原则、主要目标、过渡期安排和工作要求。银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就《指导意见》有关问题回答了记者提问。

1.请介绍《指导意见》出台的背景。

答:这场始于美国次贷危机的全球金融危机暴露西方发达经济体金融体系以及金融监管制度方面存在的重大缺陷。危机以来,国际金融稳定理事会和巴塞尔委员会按照二十国集团领导人确定的方向,全面推进国际金融监管改革。我国银行业监管部门作为金融稳定理事会和巴塞尔委员会的正式成员,全面参与了危机以来的国际金融监管改革,积极维护我国银行业核心利益。2010年11月份召开的二十国集团领导人首尔峰会批准了巴塞尔委员会提交的商业银行资本和流动性监管改革方案,并原则同意金融稳定理事会有关降低系统重要性金融机构道德风险的政策框架。2010年12月16日,巴塞尔委员会发布了第三版巴塞尔协议(Basel III)的最终文本,并要求各成员经济体两年内完成相应监管法规的制定和修订工作,2013年1月1日开始实施新监管标准,2019年1月1日前全面达标。

近年来,在党中央、国务院的正确领导下,我国银行业改革开放取得了重大突破,监管有效性不断提升,整体抗风险能力明显增强。但是,我国银行业体制、机制建设依然处于发展初期,银行业金融机构风险管理的基础并不稳固,经营效率和资金配置效率尚有待提升。十一届人大四次会议通过《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十二五”规划纲要》(以下简称“十二五”规划纲要)明确提出,参与国际金融准则新一轮修订,提升我国金融业稳健标准。借鉴国际金融监管改革的成果,完善我国银行业监管制度,不仅是我国作为二十国集团、金融稳定理事会和巴塞尔委员会成员应尽的国际义务,而且是促进银行业金融机构转变发展方式、提升银行体系应对内外部冲击能力,维护银行体系长期稳健运行,防范系统性金融风险的必要举措,也是推动银行业落实“十二五”规划纲要、提高金融资源配置效率、支持经济结构战略性调整和国民经济可持续发展的客观要求。为此,2010年下半年以来,银监会根据国内银行业改革发展和监管实际,着手统筹规划新监管标准实施工作,在充分吸收国内主要商业银行和学术界意见的基础上,构建面向未来、符合国情、与国际标准接轨的银行业监管框架,提出了完善银行业审慎监管制度、健全银行业风险处置安排的一整套方案。

2.巴塞尔委员会的所有成员都将实施第三版巴塞尔协议吗?巴塞尔委员会如何确保所有成员在实施第三版巴塞尔协议时能够保持一致?

答:在2010年11月召开的二十国集团领导人首尔峰会上批准了第三版巴塞尔协议。巴塞尔委员会的所有成员均已承诺在规定的过渡期中开始实施新的资本和流动性监管标准,目前各经济体都在修订配套的监管法律和监管规章,其中部分经济体将根据本辖区银行体系的实际提出较高的资本和流动性监管标准,并提前实施新监管标准。

为保证新监管标准在全球范围内的一致实施,保证竞争的公平性,巴塞尔委员会组建了专门的工作组负责第三版巴塞尔协议的相关解释工作;巴塞尔委员会的标准实施工作组(SIG)将在成员范围内对各国实施第三版巴塞尔协议的政策和进展开展专题评估;巴塞尔委员会的资本监测工作组(CMG)将在过渡期内对资本充足率、杠杆率和流动性监管标准进行持续的测算,并评估其影响。金融稳定理事会(FSB)也表示,将把各成员经济体实施第三版巴塞尔协议的进展列为其平行审议(peer review)的重中之重。

3.《指导意见》是否提高了资本充足率监管要求?所确立的资本充足率监管标准与第三版巴塞尔协议是否有差异?

答:根据第三版巴塞尔协议,《指导意见》统筹考虑宏观审慎监管与微观审慎监管的要求,设定了三个层次的资产充足率监管标准:一是三个最低资本充足率要求,即核心一级资本充足率、一级资本充足率和资本充足率分别不低于5%、6%和8%。二是引入逆周期超额资本要求,包括:要求商业银行基于跨周期的风险参数计量资本;计提2.5%的留存超额资本要求;计提0-2.5%的逆周期超额资本。三是系统重要性银行的附加资本要求,暂定为1%。新标准实施后,正常条件下系统重要性银行和非系统重要性银行的资本充足率分别不低于11.5%和10.5%,与国内现行的资本充足率监管要求(大型银行11.5%、中小银行10%)基本一致。

国内新资本充足率监管标准与结构安排和第三版巴塞尔协议总体上一致,差异包括两个方面:一是国内核心一级(普通股)资本充足率最低标准为5%,比第三版巴塞尔协议的规定高0.5个百分点。主要原因是,我国长期重视资本质量监管,目前国内各类银行核心一级资本充足率都显著高于第三版巴塞尔协议规定的4.5%最低标准,将核心一级资本充足率最低要求设定为5%不会对国内银行产生负面影响。二是国内系统重要性银行附加资本要求暂定为1%,而巴塞尔委员会和金融稳定理事会尚未就系统重要性银行附加资本要求达成最终共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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