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政策解读
- 经济发展
- 社会发展
- 减贫救灾
- 法治中国
- 天下人物
- 发展报告
- 项目中心
视频播放位置
下载安装Flash播放器2004年2月,原劳动保障部会同中国银监会、中国证监会、中国保监会联合发布了《企业年金基金管理试行办法》(劳动保障部令第23号)。《企业年金基金管理试行办法》的颁布实施,对于推动我国企业年金市场发展起到了重要作用。但随着工作的开展和情况的变化,《企业年金基金管理试行办法》部分内容已经不能适应市场发展的需要。为此,我们在充分调研论证、听取各方面意见的基础上,对《企业年金基金管理试行办法》进行了修订,形成了《企业年金基金监督管理办法(修订草案)》(以下简称“《修订草案》”)。
为了贯彻科学立法、民主立法的精神,增强立法的透明度,提高立法质量,现将《修订草案》全文公布,公开征求社会各界意见。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修订草案》的主要内容
(一)关于投资比例
《修订草案》对原来规定的投资比例作了修改。提高了固定收益类投资比例,由原来不高于50%修改为不高于95%;降低了流动性投资比例,由原来不低于20%修改为不低于5%。
(二)关于治理结构
《修订草案》对企业年金基金运营相关方作了更严格的规定。明确一个企业年金计划应当有一个受托人、一个账户管理人和一个托管人。同时还明确一个企业年金计划中,受托人与托管人、受托人与投资管理人不得为同一人。
(三)关于集合计划
充分考虑到广大中小企业建立企业年金的需要,《修订草案》就集合计划的概念、合同备案、委托人的加入与退出等内容作了原则规定,为建立集合型企业年金计划提供依据。
(四)关于监督检查
为加强对企业年金基金投资运营的监管,《修订草案》进一步明确了监督检查的范围,强化了监管措施。
二、征求意见的有关事项
有关单位和各界人士对《修订草案》如有修改意见,于2010年12月30日前可以通过以下三种方式提出:
(一)登陆“中国政府法制信息网”,网址:http://www.chinalaw.gov.cn,在网站首页左侧的“法规规章草案意见征集系统”,对征求意见稿提出意见。
(二)通过信函邮寄至: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基金监督司(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和平里中街12号,邮政编码:100716),并请在信封上注明“企业年金基金监督管理办法征求意见”字样。
(三)电子邮件发至:jianduerchu@mohrss.gov.cn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
二O一O年十二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