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透露税改热点 将对高收入者加大调节力度

2010年11月22日14:50 | 中国发展门户网 www.chinagate.cn | 给编辑写信 字号:T|T
关键词: 财税体制改革 环境保护税 科学发展观 调节力度 调节收入分配 改革合力 十二五 复合税制 税政管理 国有资本经营预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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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十二五”时期加快财税体制改革的主要任务

(一)健全财力与事权相匹配的财政体制,促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

从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基本国情出发,在保持分税制财政体制框架基本稳定的前提下,进一步健全中央和地方财力与事权相匹配的财政体制。

合理界定中央与地方的事权和支出责任。在加快政府职能转变、明确政府和市场作用边界的基础上,按照法律规定、受益范围、成本效率、基层优先等原则,合理界定中央与地方的事权和支出责任,并逐步通过法律形式予以明确,力争首先在义务教育、公共卫生、公共安全、社会保障等基本公共服务领域划清中央与地方的支出责任。同时,结合推进税制改革,按照税种属性和经济效率等基本原则,研究进一步理顺政府间收入划分,调动中央和地方的积极性。

完善中央对地方财政转移支付制度。科学设置、合理搭配一般性转移支付和专项转移支付,发挥好各自的作用。增加一般性转移支付规模和比例。加大对中西部地区转移支付力度,优先弥补禁止和限制开发区域的收支缺口,推进主体功能区建设。积极扶持革命老区、民族地区、边疆地区、贫困地区加快发展。分类规范专项转移支付项目,并从监管制度、技术操作等方面着手,进一步提高转移支付资金使用效益。

推进省以下财政体制改革。规范省以下财政收入和政府支出责任划分,将部分适合更高一级政府承担的事权和支出责任上移。强化省级政府在义务教育、医疗卫生、社会保障等基本公共服务领域的支出责任,提高民生支出保障程度。在注意处理好与现行行政管理体制和其他经济管理权限关系的基础上,积极推进省直管县财政管理方式改革。强化乡镇财政管理,因地制宜深化乡财县管改革。

加快完善县级基本财力保障机制。把加强县级政府提供基本公共服务财力保障放在更加突出的位置,以满足县级基本财力保障需要,实现保工资、保运转、保民生为目标,在中央和省级财政加大支持力度的基础上,通过建立和完善奖补机制,力争在“十二五”前三年基本建立起县级基本财力保障机制,“十二五”后期逐步提高保障水平。(二)完善预算编制和执行管理制度,提高预算完整性和透明度

完善政府预算体系。健全公共财政预算,提高公共财政收入质量,增加公共服务领域投入,着力保障和改善民生。强化政府性基金预算管理,提高基金预算的规范性和透明度。完善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支政策,扩大中央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试行范围,加快推动地方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工作。规范社会保险基金预算,扩大社会保险基金预算编报范围。取消预算外资金,将所有政府性收入纳入预算管理。

健全预算管理制度。深化政府收支分类改革,完善支出标准体系,加强项目库建设,夯实预算编制的基础。继续规范预算编制程序,细化预算内容。建立完善预算编制与预算执行、结余结转资金管理和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管理有机结合的制度。进一步增强地方预算编制的完整性。加强预算执行管理。依法加强税收征管,强化非税收入管理,建立规范的收入管理体系。完善各单位部门预算执行管理制度,健全预算支出责任制度,提高预算支出执行的均衡性和效率。深化部门预算、国库集中收付、政府采购等制度改革。建立健全预算绩效管理制度。

建立健全完整规范的预算公开机制。在完善预算编制的基础上,进一步扩大公开范围,细化公开内容。结合修订预算法,明确预算公开的原则和主体,完善预算信息披露制度,强化预算公开责任制度,加快预算公开的法制化、规范化进程。

(三)推进税制改革,完善有利于科学发展的税收制度

按照简税制、宽税基、低税率、严征管的原则,进一步优化税制结构,公平税收负担,规范收入分配秩序。

强化税收促进经济发展方式转变的作用。在实施和完善消费型增值税的基础上,结合增值税立法,稳步扩大增值税征收范围,相应调减营业税等税收,从制度上解决货物与劳务税收政策不统一问题,逐步消除重复征税,促进服务业发展。合理调整消费税范围和税率结构,充分发挥消费税促进节能减排和引导理性消费的作用。完善企业所得税制度,鼓励科技创新。全面改革资源税,促进资源节约和环境保护。开征环境保护税,促进环境友好型社会建设。

充分发挥税收调节收入分配的作用。实施个人所得税改革,逐步建立健全综合和分类相结合的个人所得税制度,加大对高收入者的调节力度。完善消费税制度,进一步发挥其调节收入分配的作用。按照强化税收、规范收费的原则,继续推进费改税,研究推进房地产税改革,完善财产税制度。按照适当提高社会保障统筹级次的要求,健全社会保障筹资机制。

逐步健全地方税体系。在统一税政的前提下,赋予省级政府适当税政管理权限,培育地方支柱税源。中央集中管理中央税、共享税的立法权、税种开征停征权、税目税率调整权、减免税权等,以维护国家的整体利益。对于一般地方税税种,在中央统一立法的基础上,赋予省级人民政府税目税率调整权、减免税权,并允许省级人民政府制定实施细则或具体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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