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就加快县域金融机构涉农贷款增量奖励答问

2010年11月08日14:27 | 中国发展门户网 www.chinagate.cn | 给编辑写信 字号:T|T
关键词: 涉农 县域 贷款增量 加快推进 贷款不良率 财政部金融司 贷款余额 答问 支农贷款 三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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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金融司有关负责人就加快推进县域金融机构

涉农贷款增量奖励试点有关问题答记者问

一、县域金融机构涉农贷款增量奖励试点的主要内容是什么?

为了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届三中全会决定中有关“定向实行税收优惠、费用补贴等政策”的精神,引导和激励金融机构加大涉农贷款投放力度,财政部于2008年开始县域金融机构涉农贷款增量奖励试点。对试点地区涉农贷款年度平均余额同比增幅高于15%,且年末不良贷款率同比没有上升的县域金融机构,财政部门按涉农贷款年度平均余额同比增长超过15%的部分给予2%的奖励,奖励资金由中央和地方财政分担,东、中、西部地区的中央和地方财政分担比例分别为3:7、5:5、7:3。

二、试点的进展情况和效果如何?

2008年试点范围包括黑龙江、河南、湖南、云南、新疆等5省(区),同时为了支持广西田东县探索农村金融发展,允许其参照执行试点政策。2009年,为了进一步发挥政策效果和更好地总结试点经验,财政部将内蒙古、江苏、安徽等3省(区)纳入试点。2009年和2010年,各级财政部门根据资金管理办法对县域金融机构的奖励资金申请进行了审核拨付,分别拨付奖励资金8.64亿元和20.79亿元,其中中央财政分别承担5.19亿元和12.10亿元。

试点的开展在引导社会资金回流“三农”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主要体现:一是符合奖励条件的县域金融机构数量较快增长。第一批参加试点的黑龙江、河南、湖南、云南、新疆等5省(区)2009年度符合奖励条件的县域金融机构有1205家,较上年度增加了211家。二是涉农贷款快速增长。第一批试点的5省(区)2009年度符合奖励条件的县域金融机构涉农贷款平均余额同比增幅达到了42.57%,第二批试点的3省(区)也达到39.55%,高于30%左右的全国平均水平。三是农村金融供给来源结构优化。2009年度国有商业银行、邮政储蓄银行、股份制银行、城市商业银行、新型农村金融机构等涉农贷款余额显著增长,农村金融服务需求得到了更好地满足。

三、加快推进试点的背景和考虑是什么?

加快推进试点工作包括完善政策和扩大试点范围两方面内容。主要的背景和考虑是:

第一,是落实中央1号文件精神的重要举措。2010年中央1号文件明确要求,要落实和完善涉农税收优惠、定向费用补贴、增量奖励等政策,加大对农村金融发展的支持力度。财政部在完善政策的基础上加快扩大试点范围,加大了各级财政对农村金融发展和金融支持“三农”的扶持力度。

第二,有助于进一步发挥政策效果。试点验证了增量奖励政策可有效激发金融机构的支农内生动力,提高涉农信贷规模的增长速度。进一步扩大试点范围,既有助于提高政策覆盖面,更好地发挥财政政策撬动社会资金流向“三农”的杠杆效应,又有助于在更大范围内积累试点经验,不断完善试点政策。

第三,进一步扩大试点范围的条件基本具备。经过两年的试点,各级财政部门积累了一定的经验。同时,地方政府和社会各界逐渐认识到试点的积极意义,部分地方财政部门踊跃申请加入试点,并在配套资金、制度建设、人员安排等方面做好了准备工作。

四、政策完善了哪些内容?试点扩大的范围有哪些?

政策主要完善内容:一是从2010年起,适用奖励政策的贷款从全部涉农贷款缩小至人民银行涉农贷款统计口径中的“农户农林牧渔业贷款”、“农户消费和其他生产经营贷款”、“农村企业及各类组织农林牧渔业贷款”和“农村企业及各类组织支农贷款”等4类贷款,不再包括“农村企业及各类组织其他生产贷款”、“城市企业及各类组织农林牧渔贷款”和“城市企业及各类组织支农贷款”3类贷款。二是对金融机构的不良贷款率要求由“对年末贷款不良率同比上升的县域金融机构不予奖励”改为“对年末贷款不良率同比上升且高于3%的县域金融机构,不予奖励”。

政策扩大范围:增加河北、辽宁、吉林、江西、山东、湖北、广西、四川、陕西、甘肃等10省(区)加入试点,其中包括7个粮食主产省和3个西部省(区)。加上之前已经试点的8省(区),目前参加的18省(区)中包括了全国全部13个粮食主产省和5个西部省(区),体现了中央财政对产粮大省和西部地区农村金融发展的重视和倾斜。

五、扩大试点范围后各项工作如何衔接?

扩大试点范围后,财政部相应修订了资金管理办法。2009年度县域金融机构涉农贷款奖励资金的申请、审核、发放以及检查评价工作,继续执行《财政县域金融机构涉农贷款增量奖励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财金[2009]30号)相关规定。相关工作完成后,财金[2009]30号文件终止施行。2010年度起,奖励资金的申请、审核、拨付以及检查评价工作,统一执行《财政县域金融机构涉农贷款增量奖励资金管理办法》(财金[2010]11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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