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部门发文规范国际开发机构人民币债券发行业务

2010年10月01日14:32 | 中国发展门户网 www.chinagate.cn | 给编辑写信 字号:T|T
关键词: 人民币债券 国际开发 发行人民币 债券持有人 国家外汇管理局 股本 投资收益 还本付息 央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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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华网北京9月30日电 为规范国际开发机构人民币债券的发行,保护债券持有人的合法权益,中国人民银行30日对外公布了由央行、财政部、发展改革委、证监会共同重新修订的《国际开发机构人民币债券发行管理暂行办法》。该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暂行办法》所指国际开发机构是指进行开发性贷款和投资的多边、双边以及地区国际开发性金融机构。所称国际开发机构人民币债券是指国际开发机构依法在中国境内发行的、约定在一定期限内还本付息的、以人民币计价的债券。

《暂行办法》规定,国际开发机构申请在中国境内发行人民币债券应具备以下条件:首先,财务稳健,资信良好,经两家以上(含两家)评级公司评级,其中至少应有一家评级公司在中国境内注册且具备人民币债券评级能力,人民币债券信用级别为AA级(或相当于AA级)以上;其次,已为中国境内项目或企业提供的贷款和股本资金在10亿美元以上,经国务院批准予以豁免的除外;此外,所募集资金应优先用于向中国境内的建设项目提供中长期固定资产贷款或提供股本资金,投资项目符合中国国家产业政策、利用外资政策和固定资产投资管理规定。主权外债项目应列入相关国外贷款规划。

《暂行办法》规定,发行人将发债所筹集的人民币资金直接汇出境外使用的,应遵守中国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经国家外汇管理局批准,国际开发机构发行人民币债券所筹集的资金可以购汇汇出境外使用。发行人应向国家外汇管理局说明购汇汇出境外使用的资金的真实用途,并定期向国家外汇管理局报备资金境外使用情况。发行人应按中国有关法律规定对发债闲置资金进行使用和管理。

《暂行办法》规定,发行人从境外调入人民币资金用于人民币债券还本付息的,应向中国人民银行备案。发行人从境外调入外汇资金用于人民币债券还本付息、使用境内人民币债券发行收入和投资收益偿付原境外调入资金、以及汇出投资收益等涉及的外汇账户开立、跨境外汇支付及购汇和结汇等事宜,应经国家外汇管理局核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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