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银行信用卡业务监督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全文

2010年09月08日15:34 | 中国发展门户网 www.chinagate.cn | 给编辑写信 字号:T|T
关键词: 信用卡业务 商业银行 信用卡账户 加权风险资产 风险防控 单位结算账户 向银监 风险事故 信用卡发卡 信用卡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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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收单业务管理

第七十条 收单银行应加强对特约商户资质的审核,实行商户实名制,不得设定虚假商户。特约商户资料应至少包括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或相关纳税证明、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件、财务状况或业务规模、经营期限等。收单银行应对特约商户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现场调查,认真核实并及时更新特约商户资料。

收单银行不得因与特约商户有其他业务往来而降低资质审核标准和检查要求,对批发、咨询、投资、中介、公益类等低扣率商户或可能出现高风险的商户应从严审核。

第七十一条 收单银行不得将个人银行结算账户设置为特约商户的单位结算账户,已纳入单位银行结算账户管理的除外。

第七十二条 收单银行签约的特约商户应至少满足以下基本条件:

(一)合法设立的法人机构或其他组织;

(二)从事的业务和行业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

(三)未成为本行或他行发卡业务服务机构;

(四)商户、商户负责人(或法定代表人)未在征信系统、银行卡组织的风险信息共享系统、同业风险信息共享系统中留有可疑信息或风险信息。

第七十三条 收单银行对从事网上交易的商户,应进行严格的审核和评估,以技术手段确保数据安全和资金安全。商业银行不得与网站上未明确标注如下信息的网络商户或第三方支付平台签订收单业务相关合同:

(一)客户服务电话号码及邮箱地址;

(二)安全管理的声明;

(三)退货(退款)政策和具体流程;

(四)保护客户隐私的声明;

(五)客户信息使用行为的管理要求;

(六)其他商业银行相关管理制度要求具备的信息。

收单银行应按照外包管理要求对签约的第三方支付平台进行监督管理,并有责任对与第三方支付平台签约的商户进行不定期的资质审核情况或交易行为抽查,以确保为从事合法业务的商户提供服务。

第七十四条 收单银行应严格按照国家法律法规、相关行业规范和相关业务规则设置商户名称、商户编码、商户类别码、商户服务类别码等,留存真实完整的商户地址、受理终端安装地点和使用范围、受理终端绑定通讯方式和号码、法人(或负责人)、联系人、联系电话等信息,加强特约商户培训和交易检查工作,并真实、准确、完整地传递信用卡交易信息,为发卡银行开展信用卡交易授权和风险监测提供准确的信息。

第七十五条 收单银行应确保特约商户按照联网通用原则受理信用卡,不得出现商户拒绝受理符合联网通用管理要求的信用卡、或因持卡人使用信用卡而向持卡人收取附加费用等行为。

第七十六条 收单银行应建立特约商户管理制度,根据商户类型和业务特点对商户实行分类管理,严格控制交易处理程序和退款程序,不得因与特约商户有其他业务往来而降低对特约商户交易的检查要求。

第七十七条 收单银行应对特约商户的风险进行综合评估和分类管理,及时掌握其经营范围、场所、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银行卡受理终端装机地址和使用范围等重要信息的变更情况,不断完善交易监控机制。收单银行应对特约商户建立不定期现场核查制度,重点核对其银行卡受理终端使用范围、装机地址、装机编号是否与已签订的协议一致。

对通过邮寄、电话、电视和网络等方式销售商品或服务的特约商户,收单银行应采取特殊的风险控制措施,加强交易情况监测,增加现场核查频度。

第七十八条 收单银行应根据特约商户的业务性质、业务特征、营业情况,对特约商户设定动态营业额上限。对特约商户交易量突增、频繁出现大额交易、整数金额交易、交易额与经营状况明显不符、争议款项过高、退款交易过多、退款额过高、拖欠退款额过高、出现退款欺诈或非法交易等情况,收单银行应及时调查处理,并及时采取有效措施,降低出现收单业务损失的风险。

第七十九条 对确认已出现虚假申请、信用卡套现、测录客户数据资料、泄露账户和交易信息、恶意倒闭等欺诈行为的特约商户,收单银行应及时采取撤除受理终端,妥善留存交易记录等相关证据并提交公安机关处理,列入黑名单,与相关银行卡组织共享风险信息等有效的风险控制措施。

第八十条 收单银行应建立相互独立的市场营销和风险管理机制,负责市场拓展、商户资质审核、服务和授权、异常交易监测等职能的人员和岗位,不得相互兼岗。

第八十一条 收单银行应建立健全收单业务受理终端管理机制,设立管理台账,登记受理终端安装地点、使用情况和不定期检查情况。

对特约商户提出的新增、更换、维护受理终端的要求,收单银行应履行必要的核实程序,发现特约商户移机使用、出租、出借或超出其经营范围使用受理终端的情况,应立即采取撤除受理终端、妥善留存交易记录相关证据等有效的风险管理措施,并将特约商户、商户法人(负责人)姓名、商户法人(负责人)身份证件有关信息录入银行卡风险信息共享系统。

第八十二条收单银行应加强对收单业务移动受理终端的管理,确保不同的终端设备使用不同的终端主密钥并定期更换。收单银行应严格审核特约商户安装移动受理终端的申请,除航空、餐饮、交通罚款、上门收费、移动售货、物流配送确有使用移动受理终端需求的商户外,其他类型商户未经收单银行总行审核批准不得安装移动受理终端。

第八十三条 收单银行应采用严格的技术手段对收单业务移动受理终端的使用进行有效跟踪和监控,并不定期进行回访,不允许移动受理终端超越签约范围跨地区使用。

第八十四条 收单银行应确保对收单业务受理终端所有的打印凭条上的信用卡号码进行部分屏蔽,转账交易的转入卡号和预授权交易预留卡号除外。

收单银行和收单服务机构应确保业务系统只能存储用于交易清分、资金结算、差错处理所必需的最基本的账户信息,不得以任何形式存储信用卡磁道信息、卡片验证码、个人标识码和卡片有效期等信息。

第八十五条 收单银行应与特约商户签订收单业务合同。收单业务合同至少应明确以下事项: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收单业务管理主体、法律责任和经济责任;移动受理终端和无卡交易行为的管理主体、法律责任和经济责任;协助调查处理的责任和内容;保证金条款;保密条款;数据安全条款;其他条款。

第八十六条 收单银行、收单业务服务机构合作应与特约商户签订收单业务合同,至少应明确以下事项:收单业务营销主体;收单业务管理主体各方的权利义务关系;各方的法律责任和经济责任;移动受理终端和无卡交易的法律责任和经济责任;协助调查处理的责任和内容;保密条款;数据安全条款等。

第八十七条 收单银行不得将特约商户审核和签约、资金结算、后续检查和抽查,以及受理终端的密钥管理、密钥下载、程序灌装工作外包给收单业务服务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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