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银行信用卡业务监督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全文

2010年09月08日15:34 | 中国发展门户网 www.chinagate.cn | 给编辑写信 字号:T|T
关键词: 信用卡业务 商业银行 信用卡账户 加权风险资产 风险防控 单位结算账户 向银监 风险事故 信用卡发卡 信用卡申请

视频播放位置

下载安装Flash播放器

第四章 发卡业务管理

第三十三条 信用卡卡面应对持卡人充分披露以下基本信息:发卡银行法人名称、品牌标识及防伪标志、卡片种类(贷记卡、准贷记卡等)、卡号、持卡人姓名拼音(外文姓名)、有效期、持卡人签名条、安全校验码、注意事项、客户服务电话、客户服务网站地址。

第三十四条 发卡银行印制的信用卡申请材料文本应至少包含以下要素:申请人姓名、有效身份证件名称、证件号码、单位名称、单位地址、住宅地址、账单地址、联系电话、联系人信息、其他验证信息、领用协议、主要收费项目和收费水平、收费信息查询渠道、重要提示、申请人声明、申请人确认栏和签名栏、发卡银行服务电话和服务网站等。

“重要提示”应在信用卡申请材料中以醒目方式列示,应至少包括申请信用卡的基本条件、所需基本申请资料、计结息规则、年费/滞纳金/超限费收取方式、阅读领用协议并签字的提示、申请人信息的安全保密提示、非法使用信用卡行为相关的法律责任和处理措施的提示、其他对申请人信用和权利义务有重大影响的内容等信息。

申请人确认栏应载明以下语句,并要求客户抄录后签名:“本人已阅读全部申请材料,充分了解并清楚知晓该信用卡产品的相关信息,愿意遵守领用协议的各项规则。”

第三十五条 发卡银行应公开明确告知申请人需提交的申请材料和基本要求,申请材料必须由申请人本人亲自签名,不得在客户不知情或违背客户意愿的情况下发卡。

发卡银行受理的信用卡附属卡申请材料必须由主卡持卡人亲自签名确认。主卡持卡人有权要求注销其附属卡。

第三十六条 发卡银行应建立信用卡营销管理制度,对营销人员进行系统培训和规范管理,不得对营销人员采用单一以发卡数量计件提成的考核方式。信用卡营销行为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营销宣传材料真实准确,不得有虚假、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不得有夸大或片面的宣传。应由持卡人承担的费用必须公开透明,风险提示应以明显的、易于理解的文字印制在宣传材料和产品(服务)申请材料中,提示内容的表述应真实、清晰、充分,示范的案例应具有代表性。

(二)营销人员必须佩戴所属银行的标识,明示所属发卡银行及其客户投诉电话,使用统一印制的信用卡产品(服务)宣传材料,对信用卡收费项目、计结息政策和业务风险等进行充分的信息披露和风险提示,并确认申请人已经知晓和理解上述信息,确认申请人已经在申请材料上签名,不得进行误导性和欺骗性的宣传解释。遇到客户对宣传材料的真实性和可靠性有任何疑问时,应当提供相关信息查询渠道。

(三)营销人员应公开明确告知申请信用卡需提交的申请资料和基本要求,督促信用卡申请人完整、正确、真实地填写申请材料,并审核身份证件(原件)和必要的证明材料(原件)。营销人员不得向客户承诺发卡,不得以快速发卡、以卡办卡、以名片办卡等名义营销信用卡。

(四)营销人员应严格遵守对客户资料保密的原则,不得泄露客户信息,不得将信用卡营销工作转包或分包。发卡银行应严格禁止营销人员从事本行以外的信用卡营销活动,并对营销人员收到申请人资料和送交审核的时间间隔和保密措施作出明确的制度规定,不得在未征得信用卡申请人书面同意的情况下,将申请人资料用于其他产品和服务的交叉销售。

(五)营销人员开展电话营销时,除遵守(一)至(四)条的相关规定外,必须留存清晰的全程录音资料,录音资料至少保存2年备查。

第三十七条 发卡银行应建立健全信用卡申请人资信审核制度,明确管理架构和内部控制机制。

第三十八条 发卡银行应对信用卡申请人开展资信调查,充分核实并完整记录申请人有效身份、财务状况、消费和信贷记录等信息,申请人应拥有固定工作,或稳定的收入来源,或提供可靠的还款保障。

第三十九条 发卡银行应根据总体风险管理要求确定信用卡申请材料的必填(选)要素,对信用卡申请材料出现漏填(选)必填信息或必选选项、身份证(或户口本、房产证、收入证明、纳税证明、资金证明、资产证明等)复印件有涂改痕迹、他人代办(单位代办商务差旅卡和商务采购卡除外)、他人代签名、申请材料未签名等情况的,不得核发信用卡。

对信用卡申请材料出现疑点信息、漏填审核意见、各级审核人员未签名(签章、输入工作代码)或系统审核记录缺失等情况的,不得核发信用卡。

第四十条 对首次申请本行信用卡的客户,不得采取全程系统自动发卡方式核发信用卡。

信用卡申请人有以下情况时,应从严审核,并加强风险防控:

(一)在公安部身份信息系统中留有相关可疑信息或违法犯罪记录;

(二)在征信系统中无信贷纪录;

(三)在征信系统中有不良记录;

(四)在征信系统中有多家银行贷款或信用卡授信记录;

(五)单位代办商务差旅卡和商务采购卡;

(六)其他渠道获得的风险信息。

第四十一条 发卡银行不得向未满十八周岁的金融消费者核发信用卡(附属卡除外)。

第四十二条 向符合条件的同一申请人核发学生信用卡的发卡银行不得超过两家(附属卡除外)。

在发放学生信用卡之前,发卡银行必须落实第二还款来源,取得第二还款来源方(父母、监护人、或其他管理人等)愿意代为还款的书面担保材料,并确认第二还款来源方身份的真实性。在提高学生信用卡额度之前,发卡银行必须取得第二还款来源方(父母、监护人、或其他管理人等)表示同意并愿意代为还款的书面担保材料。

商业银行应按照审慎原则制定学生信用卡业务的管理制度,根据业务发展实际情况评估、测算和合理确定本行学生信用卡的首次授信额度和根据用卡情况调整后的最高授信额度。学生信用卡不得超限额使用。

第四十三条发卡银行应在银行官方网站上公开披露与教育机构以营销信用卡为目的签订的协议。

发卡银行在任何教育机构的校园内开展信用卡营销活动,必须就开展营销活动的具体地点、日期、时间和活动内容提前告知相关教育机构并取得该教育机构的同意。

第四十四条 发卡银行应提供信用卡申请处理进度和结果的查询渠道。

第四十五条 发卡银行应建立信用卡卡片管理制度,明确卡片、密码、函件、信封、制卡文件以及相关工作人员操作密码的生成、交接、保管、保密、使用监控、检查等环节的管理职责和操作规程,防范重大风险事故的发生。

第四十六条发卡银行发放信用卡应符合安全管理要求,卡片和密码应分别送达并提示客户接收。信用卡卡片发放时,应向客户书面告知信用卡账单日期、信用卡章程、安全用卡须知、客户服务电话、服务和收费信息查询渠道等信息,以便持卡人安全使用信用卡。

信用卡仅限信用卡领用合同(协议)对应的持卡人使用,不得以出租、转借等方式让渡给其他单位或个人使用。

第四十七条 发卡银行应建立信用卡激活操作规程,激活前应对信用卡持卡人身份信息进行核对。不得激活领用协议未经申请人签名确认、未经激活程序确认持卡人身份的信用卡。对新发信用卡、挂失换卡、毁损换卡、到期换卡等必须激活后才能为持卡人开通使用。

信用卡未经持卡人激活,不得扣收任何费用。在特殊情况下,持卡人以书面、客户服务中心电话录音、电子签名、持卡人和发卡银行双方均认可的方式单独授权扣收的费用,以及换卡时已形成的债权债务关系除外。

第四十八条 发卡银行应建立信用卡授信管理制度,根据持卡人资信状况、用卡情况和风险信息对信用卡授信额度进行动态管理,并及时通知持卡人,必要时可要求持卡人落实第二还款来源或要求其提供担保。对持卡人名下的多个信用卡账户授信额度、分期付款总体授信额度、附属卡授信额度、现金提取授信额度等应合并管理,设定总授信额度上限。商务采购卡的现金提取授信额度应设置为零。

第四十九条 在已通过信用卡领用合约、书面协议、电子银行记录或客户服务电话录音等方式进行约定的前提下,发卡银行可对超过6个月未发生交易的信用卡调减授信额度,但必须提前3个工作日按照约定方式明确告知持卡人。

第五十条 发卡银行应建立信用卡业务风险管理制度。发卡银行从持卡人本人、亲属、交易监测或其他渠道获悉持卡人出现身份证件被盗用、家庭财务状况恶化、还款能力下降、预留联系方式失效、资信状况恶化、有非正常用卡行为等风险信息时,应立即停止上调额度、超授信额度用卡授权、分期业务授权等可能扩大信用风险的操作,并视情况采取提高交易监测力度、止付、冻结、落实第二还款来源、结清销户等风险管理措施。

第五十一条 提供超授信额度用卡服务的发卡银行,如需收取超限费,必须事先获得持卡人的授权。发卡银行必须在持卡人就超限费进行授权之前,提供关于超限费收费形式和计算方式的通知,并明确告知持卡人具有撤销超授信额度用卡服务的权利。持卡人可以采用口头(客户服务电话录音)、电子、书面的方式就超限费进行授权或撤销授权的操作。发卡银行收取超限费后,应在对账单中明确列出相应账单周期中的超限费金额。

第五十二条发卡银行获得持卡人关于超限费的授权后,在一个账单周期内只能提供一次超授信额度用卡服务,在一个账单周期内只能收取一次超限费。如果在两个连续的账单周期内,持卡人连续要求支付超限费以完成超过授信额度的透支交易,发卡银行必须在第二个账单周期结束后立即停止超授信额度用卡服务并对持卡人进行催收,直至信用卡未结清款项减少到信用卡原授信额度以下才能根据持卡人的再次授权重新开通超授信额度用卡服务。

第五十三条 发卡银行不得为信用卡转账(转出)和支取现金提供超授信额度用卡服务。信用卡透支转账(转出)金额和支取现金的金额两者合计不得超过信用卡的现金提取授信额度。

第五十四条 发卡银行应当制定信用卡交易授权和风险监测管理制度,配备必要的设备、系统和人员,确保24小时交易授权和实时监控,对出现可疑交易的信用卡账户应及时采取与持卡人联络确认、调整授信额度、锁定账户、紧急止付等风险管理措施。

发卡银行应对可疑交易采取电话核实、调单或者实地走访等方式进行风险排查并及时处理,必要时应及时向公安机关报案。

第五十五条 发卡银行应在信用卡业务合同(协议)条款中明确规定以持卡人相关资产偿还信用卡贷款的具体操作流程,在未获得持卡人授权的情况下,不得以持卡人资产直接抵偿信用卡应收账款。国家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发卡银行收到持卡人还款时,按照以下顺序对其信用卡账户的各项欠款进行冲还:逾期1-90天(含)的,按照先应收利息或各项费用、后贷款本金的顺序进行冲还;逾期91天以上的,按照先贷款本金、后应收利息或各项费用的顺序进行冲还。

第五十六条 发卡银行通过自助渠道提供信用卡查询和支付服务必须校验密码或信用卡校验码。对确实无法校验密码或信用卡校验码的,发卡银行应根据交易类型、风险性质和风险特征,确定自助渠道信用卡服务的相关信息校验规则,以保障安全用卡。

第五十七条 发卡银行应提供24小时挂失服务,通过营业网点、客户服务电话和电子银行等渠道及时受理持卡人挂失申请并采取相应的风险管控措施。

第五十八条 发卡银行应提供信息查询服务,通过银行网站、用卡手册、电子银行等多种渠道向持卡人公示信用卡产品和服务、使用说明、章程、领用合同(协议)、收费项目和标准、风险提示等信息。

第五十九条 发卡银行应提供对账服务。对账单应至少包括交易日期、交易金额、交易币种、交易商户名称或代码、本期还款金额、本期最低还款金额、到期还款日、注意事项、发卡银行服务电话等要素。对账服务的具体形式由发卡银行和持卡人自行约定。

发卡银行向持卡人提供对账单及其他服务凭证时,应对信用卡卡号进行部分屏蔽,不得显示完整的卡号信息。银行柜台办理业务打印的业务凭证除外。

第六十条 发卡银行应提供投诉处理服务,根据信用卡产品(服务)特点和复杂程度建立统一、高效的投诉处理工作程序,明确投诉处理的管理部门,公开披露投诉处理渠道。

第六十一条 发卡银行应提供信用卡到期换卡服务,为符合到期换卡条件的持卡人换卡。持卡人提出到期不续卡、不换卡、销户的除外。

对在信用卡有效期内未激活信用卡账户的持卡人,发卡银行不得提供到期换卡服务。

第六十二条 发卡银行应提供信用卡销户服务,在确认信用卡账户没有未结清款项后及时为持卡人销户。信用卡销户时,商务采购卡账户余额应转回其对应的基本存款账户。

在通过信用卡领用合约或书面协议对通知方式进行约定的前提下,发卡银行应提前45天以上采用明确、简洁、易懂的语言将信用卡章程、产品服务等即将发生变更的事项通知持卡人。

第六十三条 信用卡业务计结息操作,遵照国家有关部门的规定执行。

第六十四条 发卡银行应建立信用卡欠款催收管理制度,规范信用卡催收策略、权限、流程和方式,有效控制业务风险。发卡银行不得对催收人员采用单一以欠款回收金额提成的考核方式。

第六十五条 发卡银行应及时就即将到期的透支金额、还款日期等信息提醒持卡人。持卡人提供不实信息、变更联系方式未通知发卡银行等情况除外。

第六十六条 发卡银行应对债务人本人及其担保人进行催收,不得对与债务无关的第三人进行催收或骚扰,不得采用暴力、胁迫、恐吓或辱骂等不当催收行为。对催收过程应进行录音,录音资料至少保存2年备查。

第六十七条 信用卡催收函件应对持卡人充分披露以下基本信息:持卡人姓名和欠款余额,催收事由和相关法规,持卡人相关权利和义务,查询账户状态、还款、提出异议和提供相关证据的途径,发卡银行联系方式,相关业务公章,监管机构规定的其他内容。

发卡银行收到持卡人对信用卡催收提出的异议,应及时对相关信用卡账户进行备注,并开展核实处理工作。

第六十八条 信用卡欠款金额超出持卡人还款能力、且持卡人仍有还款意愿的,发卡银行可与持卡人平等协商,达成个性化分期还款协议。个性化分期还款协议的最长期限不得超过5年。

个性化分期还款协议的内容应至少包括:

(一)欠款余额、结构、币种;

(二)还款周期、方式、币种、日期和每期还款金额;

(三)还款期间是否计收年费、利息和其他费用;

(四)双方的权利义务和违约责任;

(五)与还款有关的其他事项。

双方达成一致意见并签署分期还款协议的,发卡银行及其发卡业务外包服务机构应停止对该持卡人的催收,持卡人不履行分期还款协议的情况除外。达成口头还款协议的,发卡银行必须留存录音资料。录音资料留存时间至少截至欠款结清日。

第六十九条发卡银行不得将信用卡发卡营销、领卡协议签约、授信审批、交易授权、交易监测、资金结算等核心业务外包给发卡业务服务机构。

   上一页   1   2   3   4   5   6   下一页  


返回顶部文章来源: 中国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