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政策解读
- 经济发展
- 社会发展
- 减贫救灾
- 法治中国
- 天下人物
- 发展报告
- 项目中心
视频播放位置
下载安装Flash播放器问:并购方的持股比例有何限定?
答:境内银行业金融机构最高可按100%持股比例全资并购,境外银行业金融机构持股比例应符合《境外金融机构投资入股中资金融机构管理办法》(银监会令2003年第6号)等相关规定。单个企业及其关联方合计持有一家高风险农村信用社股本总额的比例可以达到20%,因特殊原因持股比例超过20%的,随并购后农村信用社经营管理进入良性状态,其持股比例应有计划逐步减持至20%。
问:并购重组的市场准入有何规定?
答:在市场准入上,除单个企业及其关联方对一家高风险农村信用社持股比例超过10%的应报银监会审查决定外,其余按照现有监管规定执行。
问:为何将企业入股比例提高至20%?如何控制相关风险?
答: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0〕13号)的要求,扩大金融领域对民间资本的开放,同时考虑加大优质企业参与力度有利于利用市场力量化解风险,《指导意见》将单个优质企业及其关联方入股一家高风险农村信用社的比例由10%放宽至20%,作为化解风险的阶段性措施,持股比例超过20%的,随着并购后农村信用社经营发展进入良性轨道,其持股比例应有计划逐步减持至20%。同时,为防范关联交易风险,《指导意见》强调要加强关联交易监管,原则上被并购机构不得对控股股东授信,控股股东不得谋取股权收益之外的其它利益。
问:如何防范和控制并购过程中的道德风险?
答:《指导意见》明确要求加强对并购过程的监管,一是要加强对并购方资质监管,严格审查并购企业的关联关系,严防恶意并购;二是要加强对并购方注资监管,严厉打击虚假注资、贷款注资及抽逃资本行为。
问:并购重组高风险农村信用社会不会弱化“三农”服务?
答:不会。因为被并购的六级农村信用社风险高、经营不可持续、支农能力有限,实施并购后,不仅仍然保持了县(市)农村信用社独立法人地位,而且增强了资本实力,引进创新业务产品,改进服务方式和手段,同时《指导意见》特别强调继续坚持支持“三农”和小企业、服务县域经济的市场定位不变,确保支农水平不下降,继续发挥“三农”服务主力军作用,吸收的存款主要用于当地发放贷款。
问:如何确保并购重组的成效?
答:《指导意见》要求各地采取切实有效措施推动并购重组,做到积极稳妥。要求被并购机构主动配合,尽快走出困境;省联社积极创造条件推动并购;并购方妥善处理好新老股东产权关系,确保平稳过渡;监管机构加强指导和后评估,督促并购方履行承诺义务,实现并购重组目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