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政策解读
- 经济发展
- 社会发展
- 减贫救灾
- 法治中国
- 天下人物
- 发展报告
- 项目中心
视频播放位置
下载安装Flash播放器另外,《指导意见》也要求完善回拨机制和中止发行机制。当网上申购不足时,可以向网下回拨由参与网下的机构投资者申购,仍然申购不足的,可以由承销团推荐其他投资者参与网下申购。
网下机构者在既定的网下发售比例内有效申购不足、不得向网上回拨,可以中止发行。网下报价情况未及发行人预期、网下申购不足、网上申购不足向网下回拨后仍然申购不足的,可以中止发行。中止发行的具体情形可以由发行人和承销商约定,并予以披露。中止发行后,在核准文件有效期内,经向中国证监会备案,可重新启动发行。
此外,发行人及其主承销商在刊登招股意向书后可以根据市场情况合理确定推介时间。证券交易所和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应当创造条件,进一步缩短新股发行结束后到上市的时间。
针对市场关心的存量配售和赋予主承销商配售权问题,证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表示,从长期趋势来看,赋予主承销商配售权是市场发展的方向,但是从现阶段来看完全放开条件尚不成熟,要逐步创造条件。存量配售需要进一步统一认识,完善和解决相关技术和理念、认识等问题。对于上述两个问题,证监会将继续进行研究,待市场条件成熟时择机推出。(记者张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