央行:允许境外三类机构投资银行间债市

2010年08月18日11:01 | 中国发展门户网 www.chinagate.cn | 给编辑写信 字号:T|T
关键词: 机构资金 央行货币 投资银行 银行间债券市场 中国人民银行 债券交易 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 人民币业务 进入银行 债券投资

视频播放位置

下载安装Flash播放器

境外机构投资银行间债市的人民币资金应当为其依照有关规定开展央行货币合作、跨境贸易和投资人民币业务获得的人民币资金

为了配合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试点,拓宽人民币资金回流渠道,日前,中国人民银行发布了《关于境外人民币清算行等三类机构运用人民币投资银行间债券市场试点有关事宜的通知》,允许相关境外机构进入银行间债券市场投资试点,并对试点期间境外机构的范围、准入方式、投资运作模式等事项进行了明确和规范。通知还从运作模式、关联交易、市场监测等方面提出了具体要求,以防范风险,促进市场平稳运行。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通知所称境外人民币清算行等三类机构(以下简称境外机构)是指境外中央银行或货币当局(以下简称境外央行),香港、澳门地区人民币业务清算行(以下简称港澳人民币清算行),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境外参加银行(以下简称境外参加银行)。

境外机构投资银行间债券市场的人民币资金应当为其依照有关规定开展央行货币合作、跨境贸易和投资人民币业务获得的人民币资金。境外央行进入银行间债券市场应当向中国人民银行递交书面申请,并提交人民币资金来源及规模说明、拟投资额度及计划书、债券投资相关负责人员基本情况表等资料。

港澳人民币清算行和境外参加银行进入银行间债券市场应当向中国人民银行递交书面申请,并提交最近三年是否受到监管机构重大处罚的说明、最近三年经审计的财务报表等资料。

经中国人民银行同意后,境外机构可在核准的额度内在银行间债券市场从事债券投资业务,具体方式为:境外央行和港澳人民币清算行可委托具备国际结算业务能力的银行间债券市场结算代理人进行债券交易和结算;也可直接向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申请开立债券账户,向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申请办理债券交易联网手续;境外参加银行应当委托具备国际结算业务能力的银行间债券市场结算代理人进行债券交易和结算。

境外机构应当按照《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3〕第5号)等相关账户管理规定,在境内银行开立人民币特殊账户,纳入人民币专用存款账户管理,专门用于债券交易的资金结算。每家境外机构只能开立一个人民币特殊账户,其开立人民币特殊账户应当出具中国人民银行的批复文件,无需出具基本存款账户开户许可证,并由开户银行报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核准。

开户银行应当按照规定履行相关外债统计监测的义务,及时、准确地向中国人民银行和国家外汇管理局报送境外机构资金汇出入等情况的报表。

返回顶部文章来源: 证券日报